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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票据之时效

提要:时效是我国民商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涉及权利人利益的实现

以及补救。票据时效作为时效制度的一个方面,有着其特殊的性质和功用。票据

时效与取得实效和诉讼时效也是存在差异的,本文意在说明票据时效的性质以及

它与取得实效、诉讼时效之间存在的差别,进而明确票据权利的功能以及发挥。

关键词:票据时效;诉讼时效;除斥期间

一、时效与票据时效概述

(一)时效的概念及分类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

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时效是各国所普遍承认的法律制度。在传统的民商

法理论中,时效有三种:取得实效、消灭时效和诉讼时效。取得实效是指无权利人

持续地占有他人财产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的制度;消

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如果不行使权利达到法定期限即丧失了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

的实体权利;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了请求人

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由此可见,取得实效与消灭时效的经过,权利

人丧失的是实体权利,而诉讼时效的经过,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的权利。

(二)票据时效的概念及特征

票据时效是指票据上权利的消灭时效,即指票据权利人如果在一定时间内不

行使其权利,票据义务人就可以依票据权利人超过票据时效为由而拒绝履行票据

义务。票据权利是一种债权。权利人如自愿放弃其或怠于行使其权利,法律自然

不再保护。又何历时过久,票据不复存在,主张行使权利要负很重的举证责任。是

为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多数国家设定了票据的消灭时效。

票据权利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所以票据时效存在着与民法上的实效制度

所不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票据时效是一种短期时效。由于票

据的支付功能和信用功能,致使票据在多数人之间辗转流通实现多次支付。但票

据只是票据债务人对票面金额的支付所做的担保以及票据权利人主张票据权利

的凭证,且对票据到期获得付款仅仅是一种可能性。因此,为了票据流通的安全性

和快速性,保障票据权利人的利益,对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期间加以限定;

另外,票据之债是债务人为多人的共同之债,且每个票据债务人仅对其后手负票据

债务。而与一般民事共同之债相比,当事人之间系复杂,债务人责任要重,对债务人

的约束也更强。为了使票据债务人尽早解除票据义务以及尽早地消灭复杂的票据

债权债务关系,法律制定短期消灭时效制度。其次,票据时效具有独立性。一方面

表现在票据时效独立于基础关系债权时效,对不同的追索权人,其权利时效各自独

立发生、独立存在。票据关系产生于票据的制作与交付,但在产生前一般都有一

定的债权关系存在,如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以及票据预约关系等。票据关

系在已有的债权关系基础上,通过关系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但票据关系成

立后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权利也因此成为独立于基础关系上的债权,票据权

利的消灭时效是票据的无垠关系上的实效。另一方面,不同的追索权人其票据时

效是各自独立发生、独立存在的,各追索权人时效的起算点不同,时效期间也不承

继前手连续计算,而是独立计算。

二、票据时效与除斥期间

票据时效与除斥期间都是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票据时效与除斥期间都是又

法律规定的期间,且时间的经过,都会导致实体权利的丧失,但两者之间有着本质

的区别。

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所规定的存续期间。其主要特点在于:第

一,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限,非当事人约定的。第二,除斥期间是权利的存续期

间,在该期限内权利才能存在。设置存续期间的价值在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

如撤销权的存续期间是一年,超过该期限撤销权将会丧失。第三,除斥期间主要适

用于形成权。形成权将会根据一方的意志而发生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效

果,期限的限制对他人的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都有一定的关联。因此,法律一般以

除斥期间对之加以限制,从而使其在较短的时间内消灭该形成权。第四,除斥期间

届满以后,法院可以主动依职权来确定该期间届满的效果。除斥期间作为形成权

的存续期间,其完成的法律后果就是使形成权绝对地消灭。在一方主张形成权以

后,不论另一方是否就此种权利的存在提出了抗辩,法院都应该对该权利存在与否

加以审查,这就必然涉及该权利是否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的问题。从该意义上

说,除斥期间的法律效果的产生不需要当事人主张。另外,由于除斥期间经过的利

益不是当事人主动选择的结果,因此当事人只能被动承受,而不能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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