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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之所向,所向披靡

法庭上的心理学

赫少华律师

现实诸事,若能以“公平、公正”处理,则众多技术性研究意义深远;若无

法摒弃妨碍司法公正的因素,研读诉讼与法庭的程序及实体技术便索然无味,可

做总不比不做好;有时,同样一件事,不同的选择思路,结果也大相径庭,心理

学抽象中又那么丰满、具体(结合实例)。

法庭上的心理学(已出版),主讲者:长宁法院院长“邹碧华”;虽以“法

庭”为环境,但内容不局限于法庭,信访、庭审、接待、执行等等均有涉及。

开场,以某老人家持之以恒上访为例,三十余年风雨无阻,强健了体魄,

战胜了癌症,此为上访之积极意义(画外音:寄托某种情怀);老人家心结在于,

因某事处理不公,“别人认为他是坏人”,邹院长与当事人“合影留念”并放大

照片置于当事人家中,以淡化其心结,后取得良好效果。

你有没有觉得,有时专业知识并不重要,关键是处理事情的能力,尤其是

心理阻抗的祛除,已获得当事人的信任。

谈及浦东机场客户“占领”跑道一事,此行为背后是“极度狂躁”的情绪作

祟,而邹院长自己乘机的处理做法,坐于某咖啡馆,打开电脑或书,享受宁静。

(当时,我认为,微博上讨论此事,多是从法律权利论之,而邹反而从心理学角

度处理,是否揭示:个案中,未必是权利的争夺,而是心理的开解)

无论是以合同法第51条劝解“主张因出租方无所有权而拒付租金”的当事

人甲,还是因孩子坠楼而寄怒于110或120不作为的当事人乙;对于邹院长的案

例,我个人的感触是,事情争议起于法律规定的某些权利,但转机于心理的归宿

和释然,后以法律形式终结;即法律技术性分析往往只是解决了师出有名,但个

案中乍现的“感情认可”点,往往是案件得以终结的突破口。

(注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

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诉讼律师,或多或少会遇上法官不耐烦地讲“知道了,你不要再说了”的情

形,在此不讨论是否是律师表达的问题,而是从法官情绪角度分析;法官面对当

事人状态:①自信,②真诚,③敷衍,④疲惫,⑤厌倦,⑥烦躁;或许你我只是

赶上了法官的消极情绪,但有时若真是情绪上的消极,倒无顾虑,唯恐是情绪外

的因素作怪,当然多数只是情绪而已;谈及情绪,邹院长以长宁为例,讲述了法

官周末常加班,工作强度大,2010年曾检查出6例癌症。

针对当事人或律师经常找不到承办法官的情形,即电话无人接听,长宁法院

设立总机室,6个总机,分门别类,如查庭期、提交证据等,由专门总机负责安

排,且下午4:30—5:00,为法官回复当事人电话的时间;若开庭氛围紧张,庭

后,主张双方分别离开,以免发生肢体冲突;立案庭的新设置、报刊、判决书置

于公众坏境(法院内)等等。

听闻(长宁法院)种种措施,错以为很多技术性或技巧(事实调查、盘问证

人)能得以运用,偶然的走神,便回到现实,实习时,即使现实,依旧有美好的

幻想;当然,证人不出庭是常态,出庭时盘问也是有诸多限制,当然,应有某些

大律善于调动庭审气氛,使得盘问或质问得以进行。

谈及法官接待当事人的准备工作:①自我心理状态的调解,②案件背景的了

解,③接待场所的了解;同时,以某五星级酒店的心理培训师意见为例,观点如

下:(人在愤怒等非理性状态、公开公众场合、站立时)等情形下,是不应该同

其讲道理,譬如在人少、安静时,使其坐下,喝杯茶水或咖啡,再讲道理方有效

些。此点,律师同行同样需要关注及学习。

实务中(包括生活),所有人常常犯有错误,即基本归因错:对他人的错习

惯于(①低估外部因素的作用,②倾向于对内因);而对自己(①成功时,习惯

归内因,即主要是自己的优秀等,②失败时,习惯归外因,即环境不好等)。之

所以出现此类现象,主要是缺少足够的信息来理解他人在特定的情况中的行为,

而对自己的状况信息充足。

此点,倒是令我想起不久前在静安寺某上岛咖啡店谈话时,我的观点:越长

大,是非越模糊。不轻易否定别人的思维或观点,因为我不知道别人究竟看到了

什么经历了什么,故一般不习惯评价别人是与非,但我可根据自己了解的信息,

就该行为谈下自己的认识,如此而已。

由于讲座信息量大,脑容有限,以下仅简单陈述下个别问题(有感悟):

信任关系的建立:①防御及阻抗,②场所布置(与当事人的距离),③称谓

及开场白(还记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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