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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特殊对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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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浩洲

摘要:《刑法》规定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公共财物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有一定的模糊性,需要进一步对有争议的财物类型进行分析,从而明确公共财物的范围。本文认为贪污罪的特殊对象即无形财产、违禁品和非法财物,属于公共财物的范畴。

关键词:贪污罪;公共财物;无形财产;违禁品;非法财物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从贪污罪的概念不难看出,规定贪污罪的目的在于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国家、集体、其他组织或个人财产权益的行为,促进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廉洁性。其中贪污罪的对象也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和国家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要求的提高发生着变化。本文旨在对贪污罪对象中的特殊对象进行分析和梳理,以促进对贪污罪对象的理解。

一、无形财产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有形财产例如金钱、珠宝、汽车等典型财物,显然属于公共财物的范畴。但是对于智力成果、债权、股权、电力等无形财产是否属于财物的范畴,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关于无形财产是否属于财物,存在两种学说。一种是肯定说,肯定说认为虽然无形财产虽然在外观上不能为肉眼可见,但不代表无形财产是没有价值的。价值指的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虽然智力成果、煤气、电力等无形财产不能实际看到,但是无形财产和有形财产一样凝结着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同样能满足人们的不同需求,有金钱价值,可以用金钱来衡量,所以说无形财产和有形财产的差别主要在于外形,其本质都是一样的。因此,无形财产属于财物的范畴。另一种是否定说,这种观点认为成为《刑法》保护的财产的必要条件是具备有行性,无形财产不符合这一条件,不属于贪污罪的对象。

本文认为,第一种观点也就是肯定说是可取的。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刑法》规定了侵犯无形财产的犯罪行为。例如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这说明包括著作权在内的无形财产属于《刑法》的保护对象,仅从外观上不具备有行性就把无形财产排除不合理。第二,无形财产具有和有形财产一样的价值,能满足人的需求,也能带来经济收益。因此无形财产虽然在外观上和传统的财产形式上不一致,但是在本质上是一样的。综上所述,本文认为无形财产属于贪污罪的对象。

二、违禁品

违禁品是指基于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包括毒品、枪支、管制刀具、爆炸物、放射性用品等在内的特殊物品列为禁止持有、使用、买卖、运输的物品。根据违禁品是否可以为特定单位和个人使用,可以把违禁品分为绝对违禁品和相对违禁品。绝对违禁品就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持有、使用、买卖、运输的物品。相对违禁品就是指法律允许特定的单位和个人持有、使用、买卖、运输的物品。针对违禁品是否属于贪污罪的对象,存在两种观点——肯定说和否定说:肯定说认为违禁品的生产和制造也需要投入人力和物力,并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相对违禁品也能在特定的人群间流转使用,在这一点上,相对违禁品和非违禁品是没有差别的。虽然国家法律禁止违禁品的生产、制造和使用,但是实际上社会上一直存在着违禁品交易市场。以毒品为例,毒品属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持有的绝对违禁品,但是毒品的生产交易很活跃,并且交易的价格也很高。如果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毒品的行为排除在贪污之外,显然是不合理的。除此之外,國家还规定了盗窃枪支、弹药罪等针对违禁品的犯罪,这说明违禁品可以成为犯罪的对象,这并不矛盾。把违禁品排除在贪污罪的对象之外不符合法律秩序统一原则,也并不合理。否定说认为,违禁品属于国家禁止和反对的物品,犯罪的对象属于《刑法》保护的法益,很显然违禁品不属于《刑法》保护的对象,因为违禁品不属于贪污罪的对象。

本文认为,肯定说的观点具有合理性。否定说的观点混淆了犯罪对象和法益的区别,也没有准确理解贪污罪的保护法益。贪污罪的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这两个法益存在着主次关系和价值优先关系。廉洁性是贪污罪保护的主要法益,而公共财物属于次要法益,公共财物范围的认定依赖于廉洁性的判定。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违禁品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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