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华农险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地方财政莜麦、藜麦种植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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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险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地方财政莜麦、藜麦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所涉及到的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莜麦、藜麦种植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莜麦、藜麦,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非泄洪区;

(三)生长和管理正常。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莜麦、藜麦的损失,且损失程度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雹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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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莜麦、藜麦的损失,且损失程度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二)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

(三)病虫草鼠害。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或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三)越区引进新品种,没有按照生产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生产管理或管理措施失误。

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一切间接损失及费用;

(二)因种子、化肥、农药等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

(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在保险人查勘前,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种植或改种其它作物导致的损失。保险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查勘的除外;

(四)由于保险期间开始前的原因所导致的保险标的损失。

第八条本保险条款其他条目中约定的不承担、免除或减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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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部分,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十条每亩保险金额依据保险莜麦、藜麦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等)确定为200元/亩。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保险莜麦、藜麦生长期(从出苗起,到开始收获时止)确定,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费

第十二条保险费按照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率规章计收。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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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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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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