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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金融债券,包括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人民币金融债券和外币金融债券。
第三条金融机构申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按《办法》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交《金融债券发行登记表》(格式见附1);金融债券以协议承销方式发行的,主承销商应提交尽职调查报告。
第四条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金融债券,发行人应在本次或每期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按《办法》要求将有关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提交《金融债券备案登记表》(格式见附2)。
政策性银行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按《办法》要求将有关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条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金融债券,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备案文件时进行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一)发行人业务、财务等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三)控制人变更;
(四)发行人作出新的债券融资决定;
(五)发行人变更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
(六)是否分期发行、每期发行安排等金融债券发行方案变更;
(七)其他可能影响投资人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变化。
第六条金融债券发行方案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若发生可能影响债券发行的重大事件而确需变更的,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方可变更发行方案,同时应对外公布变更原因及变更后的发行方案,并提示投资人查看。
第七条金融机构申请发行金融债券及发行前备案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各项书面材料,应同时提交PDF格式电子版文件光盘,其中主要财务数据、监管指标等还应提交EXCEL
格式电子版文件。
第八条发行金融债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金融债券的承销可以采用招标承销或协议承销等方式。
以招标承销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应与承销团成员签订承销主协议。
以协议承销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应聘请主承销商,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安排有关发行工作。主承销商应与承销团成员签订承销团协议。
第九条以定向形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应优先选择协议承销方式。定向发行对象不超过两家,可不聘请主承销商,由发行人与认购机构签订协议安排发行。
第十条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协议承销发行的金融债券,发行人应选定簿记管理人;在簿记建档前,簿记管理人应向承销团成员公布簿记标的、中标确定方式等簿记建档规则;在簿记建档过程中,簿记管理人应确保簿记建档过程的公平、公正和有序,并对簿记建档所涉及的有关文件予以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发行人和承销商应对债券发行、登记、托管等环节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防和规避,并在有关协议中明确纠纷的处理方式。
第十二条主承销商应满足《办法》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条件,熟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法律制度和管理政策,具有社会责任感,为债券市场投资者所认可。
第十三条主承销商应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以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金融债券发行人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二)为发行人提供必要的专业服务,确保发行人充分了解有关法律制度和市场管理政策,以及所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三)会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核查发行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督促发行人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会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核查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按照签订协议,做好金融债券推介和销售工作,主承销商应具备对所承销金融债券做市的能力;
(六)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当期债券承销情况。
第十四条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当期
金融债券发行情况。
第十五条为金融债券发行提供专业服务的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及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提供服务所涉及的文件进行认真审阅,确认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出具有关专业报告或意见,同时应出具承诺函,确认已履行上述义务。
第十六条信用评级机构在信用评级过程中应恪守执业操守,保证评级结果的客观公正,充分揭示金融债券的投资风险。
在信用评级过程中,信用评级机构不得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当事人协商信用级别,或以价定级。
第十七条投资人应理性对待第三方对发行人资信状况作出的评价,在进行金融债券投资时,独立判断金融债券投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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