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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构建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发挥绿色工厂在

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

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

目标纲要》《“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业领域碳达

峰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工厂是指实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

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是绿色

制造核心实施单元。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是指从以下两个维度建立培育机制:纵

向形成国家、省、市三级联动的绿色工厂培育机制;横向形成

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

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

绿色工业园区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园区规划、

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

态环境、运行管理等过程,全方位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可持续

发展的工业园区,是绿色工厂和绿色基础设施集聚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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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

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

废处理等全过程,实现供应链全链条绿色化水平协同提升的主

导企业,是带动供应链上下游工厂实施绿色制造的关键。

第三条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

导、标准引领和全面覆盖的原则,以绿色工厂培育为基础,以

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为支撑,优化政策环

境,引导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激发企业绿色制造的内

生动力,发挥绿色制造标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区域绿

色低碳转型升级。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工作

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制定评价标准,遴选

发布国家层面的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

业名单(以下简称绿色制造名单),推动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

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

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报工业

和信息化部备案,并依据本办法和实施细则负责本地区的培育、

管理和推荐工作。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

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的建设和运

维,将其作为开展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的统一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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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培育要求

第六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具备培育

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制定培育

计划,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

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

完善绿色发展各项工作。

第七条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

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2.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八条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

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2.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

厂创建;

3.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

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

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

色工厂;

3

2.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

创建;

3.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三章创建程序

第十条企业、园区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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