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研究与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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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研究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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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佳

摘要:动物保护已经成为各国共识,但我国在动物保护方面有落后的迹象,保护动物的必要性不言而喻。本文首先界定了动物的法律地位,其次简述了我国动物保护的立法现状,再次从中找出目前立法的不足之处,最后提出了立法完善的建议。希冀对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完善提供借鉴,以期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工作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动物保护;特殊客体法律地位;动物保护立法

2012年,福建药企“归真堂”获取熊胆事件被曝,纪实频道利用4年拍摄的纪实片《月亮熊》披露了黑熊养殖场不为人知的残酷虐熊内幕,播出后在社会引起巨大反响,许多学者、专家等对“归真堂”进行强烈的批评与抨击。我国动物遭到残酷对待的事情层出不穷,反映了一个深刻的问题就是我国对动物保护法律规制在某些方面的缺失。以人道主义的方式对待动物是大势所趋,保护动物不能仅仅依靠道德舆论,我国民众对保护动物的意识逐渐加强,需要相应的法律规范配合,对动物给予相应的人道主义关怀。

一、动物的法律地位争论与本文观点

1.动物完全权利主体论

动物完全权利主体论将动物视为人格体,排除在财产范之外、完全废除了对动物的利用,动物已经成为了法律上的完全权利主体。蔡守秋教授持“调整论”,认为某些动物在特定少数场合下可以是法律主体。

2.动物有限权利主体论

动物有限权利主体论认为动物可以作为权利主体,具有法律人格,在权利主体的范围、权利内容的范围两方面都是有限的。江山教授就主张,赋予动物完全法律人格无异于自杀。这意味着,如果要将法律人格给予生态、环境、自然,那么只能界定为准主体资格或限制的法律人格”。

3.动物传统客体论

动物传统客体论视动物为一般动产,所有人可以任意利用、处分而不负有任何法律责任,虐待动物行为顶多负有一定的道德责任。

4.动物特殊客体论

动物特殊客体论反对赋予动物法律人格,认为动物依旧为“物”,不同的是,动物为比较特殊的“物”,因此需要受到我们特殊保护。常纪文教授认同此类主张,认为动物是特殊的法律关系客体。

本文认为,动物特殊客体论更合理。首先,动物主体论不可避免的存在以下缺陷,第一,倘若动物是法律上的主体,人类不知道动物真正的需求,只能依照人类的喜好强加于动物;第二,民法上权利主体之间是平等的,但人与动物之间做不到平等相对。动物无法参与人类法律的制定,在程序上缺失了参与权;第三,动物完全主体论者主张“素食主义”,该主张克制人类的欲望不吃肉,违背了自然规律;第四,对于有些学者类比奴隶、女人法律地位的演变来争取动物主体地位的想法,本文认为这一理论混淆了人与动物的本质。其次,动物传统客体论强调人对动物的利用,会造成生态失衡,不利于生态多样性的建设。最后,动物特殊客体论具有可行性。理由如下:第一,动物特殊客体论符合人类常识。动物虽然是法律客体,但动物有生命有灵性,有利于对动物这一生命客体充分保护;第二,各国保护动物的实践中都是以动物为特殊客体为基础,从世界各国保护动物的法案名称上看,大多是“动物保护法”、“动物福利法”等,很少见“动物权利”的表述。

二、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现状

(一)动物保护的国内立法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等对动物进行保护,其中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尤为突出。早在1950年颁布了《关于稀有生物保护办法》,这部法规的出台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开端。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该法律第一次使用法律条文规定了禁止猎杀珍贵、稀有野生动物。国务院于1985年发布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为野生动物提供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保护。1992年,林业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除《野生动物保护法》外,《环境保护法》、《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森林法》、《渔业法》等法律也规定有动物保护的内容,在我国《刑法》中还规定了有关伤害野生动物的犯罪。

(二)我国参加的动物保护国际公约

我国不仅在国内颁布了多部关于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为了使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具有并保持先进性与科学性,我国参加并缔结大量与此相关的国际公约,是我国动物保护立法成果与国际接轨。我国已经加入的动物保护公约,如《国际捕鲸公约》、《南极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

(三)动物保护的专家建议稿

国内专家也积极致力于对我国动物的法律保护。2008年12月20日,西北政法大学举行了《中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启动研讨会》,标志这动物保护立法工作的开始。2009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后因经征求意见普遍反映该建议稿过于超前,最终于改变提法,被《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所取代,但基本內容大体相当。

三、我国动物保护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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