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内罪犯死亡处理问题研究.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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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内罪犯死亡处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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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晓文王林裴俊杰

近年来,罪犯死亡事件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目前罪犯每年死亡数居高不下,每年达数百名,相关处理法制不健全,处置经验不成熟,个别死者亲属借此非法上访、闹事,导致善后处理工作非常棘手,不仅牵扯了监狱的大量人力、物力和精力,而且影响了监狱安全稳定,严重制约了监狱工作的顺利开展,甚至成为社会关注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依法处理罪犯死亡事件,妥善处置善后工作,不仅是我国监狱工作人道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而且对于缓和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一定的意义。基于此,笔者通过座谈、访问等实证研究法,以及文献索引、查询相关资料等文献研究法,尝试性地提出了做好狱内死亡处置工作的对策和建议,希冀能为监狱解决相关问题有所启示。

1.罪犯死亡处置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近年来监狱押犯数量大、上升势头猛,死亡人数也不断增多。以下问题的存在,导致监狱处置罪犯死亡事件,疲于处理,忙于应付。

1.1处置依据不明确

目前我国对于罪犯死亡处理的法律规定只有监狱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七十三条,而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对罪犯死亡后的处理程序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规定。《监狱法实施条例》迟迟还没有制定出来,而其他法律、法规也没有涉及监狱的死亡处置制度。由于死亡规定过于简单,对狱内死亡性质未作区分,如没有规定死亡和非死亡,也没有区分自然死、自杀、他杀及其他等死亡方式。因此,这就导致有关监狱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对死亡作统一界定,也致使将部分狱内死亡事件作为死亡事件来处置,缺乏严肃性,缺乏说服力。同时,处置程序存在重大缺陷,《监狱法》没有规定死亡现场的保护与勘验、证据的保全、通知期间、补偿协商、信息公开等,对司法鉴定规定由监狱组织鉴定缺乏中立性,死亡鉴定难以服众。各地检察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虽然分别或共同制定了罪犯死亡处理办法,但往往出现规定标准不一致的现象。

1.2死亡原因复杂

在监狱这个人口密集的场所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罪犯猝死现象。如华东某监狱2011年死亡的27例罪犯,无严重病史的17人,其中有心脏病、肝病、肺病、肾病等其它患病记录的8人,HIV感染人员2人。但是,猝死是一非常复杂[来自www.lW5u.coM]的医学现象,发生猝死的原因很复杂,有心肌梗死、脑出血肺栓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哮喘、猝死症候群、心源性和非心源性疾病等。这种复杂性,导致死亡原因鉴定很复杂,得出了鉴定结论也很复杂,没有很深的专业背景的民警难以解释清楚,,但意外和突然死亡常让死者亲属感到疑窦丛生,甚至一时无法接受而上访。

1.3罪犯死亡后处置不规范

司法实践中,家属对罪犯因病死亡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存有疑义,其理由通常是认为监狱医院为监狱内设疾病治疗机构,不具备从事医疗鉴定的主体资格,其所出具的只是临床死亡诊断,不能视为死因鉴定。而对非正常死亡由检察院作出鉴定,家属也会在鉴定内容、鉴定程序及法律效力上提出质疑,认为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精神。一旦家属提出疑义,进入重新鉴定程序,有些证据可能已经灭失,给罪犯死亡监督工作带来极大难度。

1.4死者亲属不配合

死亡处置面临困难的突出表现就是死者亲属不配合。监狱在进行狱内死亡处置过程中,大部分死者亲属是配合的,但是部分死者亲属不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协商、处理,而是采取“闹”的形式,以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导致善后处置十分困难。有的死者亲属质疑死因,不相信司法鉴定结论,纠众哭闹,扰乱监狱正常秩序;一些亲属态度蛮横,到处上访闹访,甚至拉横幅、造谣言,诬陷执法不公,扰乱社会秩序;更有一些亲属受人煽动或利益驱使或补偿心理,在死者生前监狱服刑期间不来看望,在因疾病住院时不理会,而在监狱人员死亡后以监狱执法存在问题为借口,故意拖延处理,满天要价,索要巨额赔偿或补偿,出现了“不要活人、要死人”的不正常现象,导致死亡处置困难重重。

1.5罪犯死亡处置赔偿不公平

死亡处置是监狱执法的一项内容,其费用归属财政保障。但是,死亡处置又是一项特殊的执法活动,正常的经费标准难以保障死亡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在死亡处置实践中,各监狱只能“八仙过海——各显神通”,通过各种途径采取不同手段筹集处置费用、使用处置费用。有的监狱经费比较充足或者基于“摆平心理”,可以采取“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花钱买平安”,无原则的满足死者亲属的补偿要求;有的监狱经费短缺或者死者亲属比较好说话,支付丧葬费用,就可了事,导致处置费用悬殊巨大,也造就了死者亲属的不公平感心理,增加了处置难度,损害了监狱执法的严肃性,也损害了公平正义的法治原则,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2.狱内死亡处置存在困境的原因剖析

2.1法律法规因素

《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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