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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防洪法规的特点

上古时期,生产力低下,人们无法与洪水抗争,加上当时以采集和渔猎维持生存,遇到洪水,只需“择丘陵而处之”就可以了,对洪水的态度是逃避。到了神农时代,人们进入了以农耕为主的阶段,开始定居生活,遇到洪水就不能一走了之了,而必须采取措施与洪水斗争,进行“抗洪”。由此,我国古代抗洪拉开了序幕。防洪是中国水利的首要任务,历朝历代都重视防洪法规建设。我国古代各个朝代制订过许多防洪法规,从制度上保障防洪工作的顺利进行。其中,金朝泰和二年(1202年),金章宗颁布实施的《泰和律令》中的《河防令》,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防洪法规。通过考察和研究中国古代防洪法规,可以发现,我国古代防洪法规具有以下3个特点。

一、立法内容丰富,规定详细

尽管历代都没有完整系统的防洪法,但实际上立法和管理制度的内容不断发展,已从不同方面形成了完整的体系。以清代为例,虽然没有形成一部成文的防洪法规,但有关内容在《大清会典事例》《工部则例》《户部则例》《五道成规》《河工考成保固条例》等文献中有较为集中的反映。此外还有大量以圣谕、硃批奏折等皇帝的命令形式颁布的专项司法解释和法令。就防洪法内部各方面而言,立法内容涉及防洪工作的各个方面,每一项又有很多更详细的规定,为治理水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实行重赏重罚,执法较严

如果防洪工程出了质量事故,要根据情节追究责任。清代以前,这种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处罚,清代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经济责任追赔制度。根据案情,这些手段经常综合使用。清朝前期和中期,大力兴修水利,重视法制建设,赏罚分明。如果治河有功,连年安澜,各级官员都会得到提升,甚至破格提拔,但如果出了质量事故或防守事故,不管是工程承修官员,还是防守官员,他们的责任是终身的,不因官员的调离而免于追究责任。

三、专制色彩浓厚,效率低下

秦汉以后,中央集权不断加强,尽管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就,但皇权和行政权力无所不在,不能不对水利管理制度的实施造成重大影响。由于专制主义盛行,人治高于法治,各级官员的主观能动性未能最大限度调动起来,更谈不上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严重影响水利工作的成效。清代河工开支巨大,动辄几十万两,可连五百两的工程都要求报中央批准,河道总督的工作积极性可想而知。翻阅清代上谕、奏折等历史文献,几乎所有的水利事务都要皇帝亲自裁决。在交通、通讯条件非常落后的当时,由于专制主义盛行,没有民主,极易导致行政效率低下和决策的延误、失误、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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