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体育精神与法律传播的关系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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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体育精神与法律传播的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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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赵霖

摘要:弘扬体育精神,是每一名从事竞技体育运动的人的使命和职责。体育精神弘扬和延续,在需要每一名从事竞技体育运动的人时刻铭记的同时,更需要重视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全方位培养。如果缺少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基本素质的全方位培养,随之而来的肯定会是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个人中心主义的急剧膨胀和体育精神的缺失。本文透过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过程,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为依据,提出重视法律意识和法律传播是体育精神得以弘扬延续的重要手段和前提条件。

关键词:体育精神;法律意识;法律传播;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作者简介:赵霖,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9)

D64:A:1007-5968(2010)06-0092-03

一、我国竞技体育的现状及体育精神的内涵

体育精神就是运动员在从事竞技体育活动中所展现的一种由人本精神、英雄主义精神、公平竞争精神、团队精神所组成的体育精神,是指人们在体育实践活动中形成的,以健康快乐、挑战征服、公平竞争、团结协作为主要价值标准的意识、思维活动和一般心理状态。从奥林匹克“更高、更快、更强”的精神,不难看出奥运会承载了友谊与团结、和平与公平、关爱与尊重等等精神内涵,奥林匹克精神可以说是体育精神的代名词。以追求和平、友谊,尊崇公正、平等、竞争的奥运精神使体育成为一种不需要翻译、不需要解释,就可以自由交流的国际语言。在这种健康向上的体育精神指引下,“重在参与”体育运动所反映出的一个人永不放弃、永不气馁、永不低头、不懈奋斗精神为世人所钦佩。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体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伴随着体育事业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中华体育精神和优良的体育道德风尚,体育所创造和体现的精神价值已经成为宝贵的社会财富。在当代,竞技运动经不断发展,演进,不仅在理论原则和实践方法上日臻成熟,而且影响也不断扩大,成为一个遍及社会各阶层,波及世界五大洲的特殊社会现象。而在国际赛场上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更因其优异的运动成绩对公众具有着很强的示范性和感召力。但是近些年来,随着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滋长和冲击,如“假球”“假摔”等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的体育道德失范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地损害了体育精神的内涵。那么,在培养提高运动员综合素养的过程中,让其了解和理解何为社会调整系统,社会规范以何种力量来规范和引导自身的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

在法学领域,人们通常将自发或有目的制定的能够调整社会生活主体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且具有可继承性的行为规则称为社会规范。而每一个社会之所以能够得到协调统一的发展就是它同时拥有着法律规范、道德规范、习惯规范等各种不同的社会规范从不同角度对社会进行着调整。正因如此,由法律规范、道德规范、习惯规范等社会规范构建了一个社会统一体,这个统一体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并用各种不尽相同的手段和方法从不同角度对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产生全面、深刻的影响,使得整个社会协调统一的发展。这种统一体就是社会调整系统(体系)。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和习惯规范等就属于具备以上特点的社会调整系统中的社会规范之一,但它们之间因为调整手段和方法不同所以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法律规范是针对社会生活主体行为的共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习惯规范、道德规范等社会规范是人类自发形成的且标准不一,主要靠社会影响的力量来保证实施。所以法律规范与习惯规范、道德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也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和不同点,如:爱情关系、友谊关系就只能由道德规范调整;人们内心深处的信念、动机等法律规范也无从调整。

“法”字从其语源上来说自古以来就带有平、正、直的标准。“德”字可以写作“悳”,可见其语源上也含有平、正、直的标准,但其评判人不再是“一种非常有灵气的独角兽”而是自己的内心。因此,从“法”字与“德”字在我国古代史上意源不难看出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法”字与“德”字二者的语源上均含有平、正、直的标准,体现了社会生活主体在主观上对生活的一种较为美好的追求。在社会生活中“法”与“德”作为由经济关系和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规范同属于上层建筑。“法”与“德”作为社会意识和社会文化现象均有可继承性。它们二者均能够用一定的标准尺度对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进行调整并指出社会生活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关系处理中应该如何行为。但“法”与“德”也有着质的区别,

首先“法”与“德”产生的时间不同。“德”字可以写作“惠”,从其语源上它就是人们发自内心深处的一种行为评判标准。由此可见,“德”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在原始社会就已经存在的社会规范,因为只要在社会生活中有人这种主体存在,就肯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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