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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精选6篇)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一、制度管理的重要性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制度管理就没有约束。在实际的管理当

中我们发现,当团队在十个人左右的时候,靠的是管理者的人格魅力,

只要有一个有能力、有魅力的领导者就可以玩的风生水起。但是当团

队到几十个人、上百人的时候,靠的就是企业的制度管理,只有制度

完善才能更好的约束人的行为,规范人的行为,企业才能管理规范。

二、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精选6篇)

流动人口是在中国户籍制度条件下的一个概念,指离开了户籍所

在地到其他地方居住的人口,那么你对流动人口了解多少呢?以下是小

编整理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精选6篇),希望大家喜欢!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

会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外埠常住人口到本市暂住(以下简

称流入人口)或者本市的常住人口到外埠暂住的人员(以下简称流出人

口)。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管理。国家或本

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应当贯彻严格管理、有序流动、加强服

务、依法保护的方针。

第五条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社会

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参加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本市依法保护流动人口的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经营

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歧视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申诉或

者控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解决流动人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四)指导下级流动人口管理机构的工作;

(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控制流动人口的结构、流向和规模。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设的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

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安、劳动、工商、民政、卫生、建设、房管、计划生育

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

管理工作。

第九条对留宿或雇用流入人口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谁留宿、谁

雇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卫生责任制。

第十条对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流动人口,

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

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流入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

市有关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第十二条准备从事务工、经营活动的流入人口申报暂住登记时,

对符合申报暂住登记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发给暂住登记卡;对符合申

领暂住证条件的,由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暂住证。

第十三条非从事务工、经营活动的流入人口申报暂住登记时,由

公安机关发给暂住登记凭证。

第十四条暂住登记卡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最长为30日。凭暂住登

记卡申办务工、经营等相关手续。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及时换领暂住

证。

第十五条流入人口租赁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租赁无合法有效手续的房屋;

(二)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临时留宿他人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

(四)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流入人口不得在本市规定的禁止招用流入劳动力的行业、

工种从事务工活动。

第十七条流入人口从事务工活动应当凭暂住证或者暂住登记卡向

务工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流入人员就业证。

第十八条招用流入人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具

有合法资格的职业介绍机构招用流入人口。

禁止在非法劳务市场招用流入人口。

第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雇用无就业证明的流入人口。

有关雇用流入人口的行业、工种、人员素质等要求,由市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本市的常住人口到外埠暂住,从事务工、经营活动的,

应当事先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天津市流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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