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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校外教育工作机构(含少年宫、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教学研究室(含研训中心)、电化教育、教育综合服务中心(含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考试命题评价等机构的教师。此条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处分对象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或其他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其他处理的,可与处分一并或单独作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参加邪教组织,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等。
(四)学风不浓,玩风过盛,作风漂浮,沉迷于享乐主义等不良风气,不重视专业能力提升,无故不参加思想政治和业务的培训,给教师正面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五)无重大疾病、不可抗拒因素等特殊原因,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对工作“挑肥拣瘦”,推诿、抗拒担任班主任等工作,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
????(六)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不落实教学教研常规,不认真进行备课、授课、布置与批改作业、辅导学生、考试与评价、课后总结反思等,漠视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学校师生及家长当中产生负面影响。
(七)对学生缺乏爱心,歧视、侮辱、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八)不履行安全职责,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九)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十)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一)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等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十二)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向学生推销或强制学生订购图书报刊、教辅材料及其他物品、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三)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四)诋毁、侮辱、谩骂、殴打家长或学校教职工,或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影响教育形象、校园和谐。
(十五)参加封建迷信、赌博和非法博彩等活动。
(十六)违反劳动纪律,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或在工作时间从事炒股、经营微商、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事务。
(十七)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吸食、注射毒品的;或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或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器具或者其他便利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
第三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的适用
第六条??教师受到处分,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记过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教师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教师受撤职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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