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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汉语语法研究是随着20世纪初白话文在文化教育界的普及而迅速兴起的。“五四”新文
化运动以后,白话文不仅很快成为通行语文形式,也自然成为语言研究的对象。继早期最有
影响的以文言为研究对象的语法专著《马氏文通》之后,20年代初以《新著国语文法》(黎
锦熙1924)为代表的一批以现代汉语为研究对象的语法论著相继问世。80多年来,汉语语
法学者借鉴国外语法理论,发掘汉语事实,探讨适合于汉语的分析方法,在汉语的语法范畴、
语法关系、语法单位以及语法表达功能等方面都进行了广泛的探究,研究方法也呈多元化的
趋向。
汉语语法范畴的研究
汉语语法学者从一开始就关注语法范畴的确立问题,数十年来关于“词类”
问题的广泛讨论和不懈探究就是一部汉语基本语法范畴确立的历史。和其他语言
的研究者一样,汉语语法学者首先准确地辨析出了名词、动词、形容词这样的基
本词类范畴,但在分析手续上却遇到了许多西方学者所未曾遇到的难题。因为汉
语几乎没有可供辨识的外在词形标记,在确定词类成员的问题上就很难得出明确
的结论。早期的汉语语法学者看到英语这样形态不太发达的语言仍然可以分清词
类,由此得出一种“词类是分别观念自身在言语中的品类和性质”的认识(黎锦
熙)。20年代以《新著国语文法》为代表的现代汉语语法论著都是完全从意义
的角度确定词类的。但划分词类的目的毕竟是为了说明语法,由于汉语中的许多
实词可以在不改变形式和基本语义的情况下充当不同的语法成分,从而造成了词
类虽已确立,而不能服务于句子分析的尴尬局面。20年代的语法学者没能解决
这个问题,只是留下了“凡词,依句辨品,离句无品”这样一句引起众多争议的
断语。
30年代末期的“中国文法革新讨论”可以说就是出于不满足于根据意义标
准区分语法范畴的做法而兴起的。这次讨论初步得出了区分词类应以句法功能为
标准的认识,并触及了词类和句法的关系问题。40年代中期出版的吕叔湘《中
国文法要略》(1942-1944)和王力《中国现代语法》(1943-1944)两部著作,
虽然都还基本上是从意义角度说明词类,却明确地坚持了“词有定类”的原则,
并引进了“词品说”试图解决词类在句法中的不同功能问题。这两部著作前所未
有地挖掘了丰富的汉语事实,在词类范畴的具体分析中揭示出许多新鲜的语法特
点,为以后关于词类功能的分析奠定了基础。
50年代汉语语法学者集中讨论了区分词类的标准问题和词类与句法的关系
问题。在这次讨论中,持意义标准的、持形态标准的、持广义形态标准的以及持
功能标准的各种主张都得以充分阐述,最终还是看重“结构关系”的主张逐渐成
为主流认识,吕叔湘明确提出“结构关系指一个词的全面的、可能有的结构关系,
不是指它进入句子以后实现出来的一种结构关系”(《关于汉语词类的一些原则
性问题》,《中国语文》1954年第9期),这表明其后产生深远影响的“分布
说”此时已具备一定的共识基础。
朱德熙是“分布说”的明确主张者和身体力行者。早在1956年的《现代汉
语形容词研究》(《语言研究》1956年第1期)中他就出色地例示了分布原则
在区分词类(乃至次类)方面的巨大潜力,在60年代至80年代的一系列著作中,
他更明确地提出:“词类是反映词的语法功能的类。但是根据语法功能分出的类,
在意义上也有一定的共同点。可见词的语法功能和意义之间有密切的联系。不过
我们划分词类的时候,却只能根据功能,不能根据意义。”(《语法讲义》,1982)
“我们能够根据形态划分词类,是因为形态反映了功能。”(《语法答问》,1985)
应该说,这种学说标志着汉语语法学者在语法理论认识上有了更为清醒的理解,
使汉语语法研究真正走上了科学化的道路。
进入90年代以后,汉语语法学者已经有意识地把汉语研究置于世界语言的
变异范围内来认识,他们已不再满足于仅从结构角度为语法单位进行分析式的划
类,而是努力用一种综合式的观点对语法范畴和语法关系作出深入的解释,以期
进一步丰富对汉语事实的了解。跨语言的研究表明,名词和动词这两种存在于所
有语言中的语法范畴,其实质是人们对现实世界中处在空间关系中的事物和处在
时间关系中的事件这二者在语言中的表现,语法系统中各主要词类的种种句法表
现都与这种基本认识和基于这种认识的表达动机有关。汉语语法学者在这样的理
论背景下,得出了基于原型的词类范畴观,揭示出了一系列关乎词类系统的语法
事实。
汉语语法关系的研究
在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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