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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防并举”

让诉讼监督体系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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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记者周泽春

6月中旬,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发展研究中心举办的“预防诉讼违法座谈会”上,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内容越来越多,法律依据越来越充分。在履行诉讼监督职能过程中,如果还是只有“纠”的这一手,诉讼监督的效果套大打折扣;而注重“防”的这一手,诉讼监督的效果会更好。因此,应当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在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中坚持“纠防并举”的原则。

根治执法“顽症”呼唤治本措施

诉讼违法,即公检法司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违反诉讼法的行为,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各个领域和环节均有不同的反映。

近年来,刑讯逼供、违法扣押、超期羁押、妨害权利、吃请收礼、枉法裁判、以罚代刑、违法关押、插手经济纠纷、违法减假保等诉讼违法问题,虽经长期治理,却难以根治,成为“顽症”,严重影响政法机关执法公信力,成为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燃点”。

“实践证明,仅靠纠正与惩戒难以根治诉讼领域内的违法行为,对诉讼违法行为需要治标更需要治本。”7月13日,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在接受采访时指出,长期以来,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着只注重纠正而不注重预防诉讼违法的现象:在检察机关预防工作中,存在着只抓职务犯罪预防,不抓诉讼违法预防的现象。

2012年5月,湖北省检察院在集中研讨修改后的刑诉法过程中,明确提出在履行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要把加强对诉讼违法行为的预防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丰富诉讼监督的涵义和内容,把预防职务犯罪和预防诉讼违法行为有机结合起来,探索工作机制,并在5个市级院和9个业务部门展开深入调查研究。调研表明,破解“两手不协调”,防止监督失衡,需要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职权,以减少和杜绝诉讼违法的发生为目的,积极采取各种防范性、控制性、预警性、预测性、教育性的措施.从源头上治理诉讼违法行为。

预防诉讼违法: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考量

“预防诉讼违法是治本之要。”在6月14日召开的“预防诉讼违法座谈会”上,与会代表紧紧围绕预防诉讼违法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现实要求、工作机制等方面深入研讨。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解决诉讼违法问题,纠正只是治标,防止发生才是治本。湖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湖北省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周冶陶认为,检察机关发挥好诉讼违法预防的作用,比发生违法行为后再纠正、再追究法律责任、再惩处成本更低廉。

湖北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周理松等代表提出,预防诉讼违法,即体现“纠”与“防”“两手抓”的要求,还有利于构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整体系。仅以该省检察机关为例.为健全完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21008年至2010年,省检察院先后分别与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会签下发加强监督制约与协调配合的规定,在健全完善与政法部门监督制约和协调配合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围绕夯实法律监督工作群众基础,制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指导意见》,持续探索检察机关群众工作机制……这些工作机制,有力地促进法律监督工作。

“预防诉讼违法的战略意义还在于,它有利于法律监督工作与有关政法机关自身建设的良性互动。”湖北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杜建国、刑事审判监督处处长尹哗斌等代表认为,检察机关通过与有关政法机关共同对诉讼违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调查分析,结合诉讼监督工作进行警示教育,推动有关政法机关堵漏建制,纠、防诉讼违法。这样的工作机制,使得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责与有关政法机关自身建设有效衔接、结合,相得益彰。

“预防诉讼违法,可以避免公安民警滥用刑事执法权,减少职务违法犯罪,提高整体执法水平。”湖北省公安厅法制处处长陈实认为,“预防诉讼违法,是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需要,也是加强公安队[来自www.lW5]伍建设,确保公正廉洁执法的需要。”

预防诉讼违法:三个方面的依据

“监督工作最大的意义是为了防止造成危害,预防是监督应有之义。”对于检察机关预防诉讼违法的理论依据,与会人员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从监督与预防的关系看,监督是预防的重要内容,两者密不可分。中央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提出反腐倡廉工作全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做到“教育、制度、监督并重”,预防腐败的监督就包括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湖北省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周毅等代表认为,预防是监督的价值目标,预防腐败与预防诉讼违法行为都是法律监督追求的价值目标。

“从法律监督的实质看,预防违法是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与会代表认为,法律监督在基本含义上包含纠正和预防两个方面。诉讼监督的第一要义应当是对诉讼违法行为、司法腐败行为的预防,纠正是对预防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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