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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武警法学的研究对象的相关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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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楠楠

摘要:武警法學的研究对象是武警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武警法律现象”是法律现象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存在于武警部队军事管理及遂行任务过程中的法律现象。本文从基本要素,即武警法律规范、武警法律制度、武警法律关系和武警法律意识探讨“武警法律现象”是武警法治的实体内容。

关键词:武警法律规范;武警法律制度;武警法律关系

:E266:A:2095-4379-(2018)35-0263-01

一、武警法律规范

武警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军事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有关武警活动方面的行为规则。武警法律规范即以《人民武装警察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武警法律、武警法规、武警规章。它是构成武警法的最基本单位。它向进入军事领域人员的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模式,为具有武警因素的行为提供了标准、方向、尺度和准则。

(一)武警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当前许多学着指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基本要素构成,我们认为武警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构成亦是如此。

武警法律规范的“假定”又称为条件或适用条件,是指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有关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条件部分。

武警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是指规定人们在一定条件下行为的准则。它只规定一般的通则,只能概括出某种行为的一般的、普遍的特征,所以,它对人们某种行为的规定只能是一种“模式”。这种“模式”包括从事军事活动的人们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三种行为模式。

武警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人们在做出符合或违反“某某模式”的行为时在法律上将要产生的后果,即对法律行为的社会效应所给予的对待措施,如奖励、惩罚等。“法律后果”可分为肯定式和否定式两种。肯定式法律后果是指国家根据法律对人们的武警行为的有效性加以肯定,对人们的合法行为加以赞许、保护或奖励;否定式法律结果,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具有武警因素的行为的有效性加以否定,特别是对人们的违法行为加以制裁。

这三个要素既可以体现在一个法律条文中,又可以规定在另外的条文中或者规定在多个法律的条文中。如《内务条令》中许多行为的否定式“法律后果”体现在《纪律条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因而,我们必须从武警法是一个有机整体的角度来考虑这一问题。

(二)武警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武警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是指按照武警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不同名称、不同形式、不同层次和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武警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即“武警法的正式渊源”。我国武警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有两种情况:一是武警法律规范集中地规定在一个独立的法律或法规中;二是武警法律规范分散地存在于某些法律文件中。[2]具体来看,主要有以下7种。

1.宪法中有关国防与军事活动的条款。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我国宪法确定了国家的基本军事制度和国防体制,明确了国防建设的任务、方针和原则,确认了我国武装力量的性质、地位、作用,规定武装力量及成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武警法律。它是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有关国防和军事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它由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规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对涉及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措施而颁布,在法律地位、法律效力和法律形式上仅次于宪法。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各种法律。

3.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它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限,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建设方面的某一问题和某项措施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武警法规是我国武警法的主要形式,在武警法中占有较大比重,内容也十分广泛。

4.国务院各部委和军委各总部制定的军事规章、武警总部制定的武警军事规章。它是指国家职能机关,依据宪法、武警法律和武警法规,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和颁布的有关某一部门、某一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它具有在全国一定范围和军队一定范围内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5.武警总部为贯彻执行宪法、武警法律、武警法规及武警军事规章,在其职权部门范围内发布的具有武警法规范性质的文件。

6.国家其他法律部门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中有关国防及军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如《婚姻法》中关于保护军婚的特殊规定等。这些法律规范,整体上属于国家其他部门法。但由于涉及国家的军事利益,也从属于武警法律规范的范畴,也可看作武警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7.武警法律解释。武警法律解释按其解释的主体可分为三类:第一,武警立法解释,主要指宪法规定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有关武警法律规范所做的解释。武警立法解释和所解释的法律规范本身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武警司法解释,指立法机关授权司法机关在将武警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或事项时,对有关武警法律所做的解释。这种解释具有一定范围的约束力。第三,武警行政解释,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军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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