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疑难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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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疑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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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涛

摘要本文指出对于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特别是交通肇事后逃逸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在理论界有很多不同的说法,认清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对于区分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犯罪有很大的帮助。

关键词罪过形式间接故意过失致人死亡罪

:D924.3:A:1009-0592(2009)05-090-02

一、交通肇事罪罪过形式研究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从这个立法形式看,我国刑法把交通肇事罪划分为三个罪刑阶段。为了论述方便,笔者根据这三个罪刑阶段,对交通肇事的罪过形式分三个阶段进行剖析。

(一)交通肇事罪的第一阶段罪过形式

基本的犯罪构成。反映在法条上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在这里,包括两种主观内容,第一种是行为人故意或过失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意义上的主观内容。另一种是行为人过失地造成交通事故。前者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罪过内容。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行观点,所谓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危害社会结果的态度,并非是对行为的心理态度。换言之,即交通肇事罪的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违章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行为人故意或过失违反交通法规并不必然地产生严重危害结果,这里的故意和过失所支配的只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与交通事故间并不紧密相联,二者间存在一个对交通事故过失态度的连接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只是一般违法行为,若未出现重大危害结果,便不存在犯罪问题。发生交通事故的心理态度是过失,这才是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内容,故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心态并不影响该罪的罪过形式。因而,发生在该段上的交通肇事罪,其罪过形式是过失。

(二)交通肇事罪的第二阶段罪过形式

即加重的阶段,其行为可分为两种:

1.一般的加重情形。表现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在该情形下,行为人逃逸所导致的结果并未超出第一阶段犯罪构成的结果,既交通肇事发生的那一下,就已经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肇事者在交通肇事结果出现后,不积极地抢救伤者、保护现场,而是逃逸。因此,行为人在基于先前过失肇事的行为造成的犯罪结果尚未变质,既逃逸的过程中,并没有发生重伤者应得不到治疗而死亡的情况,其逃逸并不独立成罪,不影响先前交通肇事者的过失形式。肇事者的罪过形式仍然是过失。

2.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形。在该情况下,致人死亡的结果的出现,是由于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和逃逸行为结合在一起共同导致的,而不仅仅是由于先前的肇事行为直接导致的。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就表现得比较复杂,笔者认为,在此应根据肇事后行为人的不同表现来认定。

肇事者将人撞伤后逃逸致其死亡,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可表现为以下几种:

第一,肇事者违反交通法规致人重伤,其根据自身经验武断地认为不会出现死亡结果,受伤者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在此情形下,行为人对被害者的死亡抱有幸运心理,既过失致被害者死亡。

第二,行为人在肇事致人重伤后逃逸,在当时的情形下,行为人认识到其逃逸后被害人可能会因伤而致死。但是为了立即逃离现场,逃脱罪责,对被害人可能死亡的结果采取听之任之、放任的态度。对此,有学者认为行为人对受伤者死亡的罪过形式符合间接故意的要求。笔者认同这个观点,根据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情况,按“分别情况说”,肇事者在新的故意下,其对伤害者的行为已经构成新的犯罪。肇事者的逃逸行为明显是对救助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其心理是放任被害人死亡的故意心态,已经与前罪交通肇事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符,前罪不能吸收后罪。因此在此阶段,肇事人对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还是过失,但对被害人死亡则是间接故意。

(三)交通肇事罪的第三阶段罪过形式

罪过形式的转化又引起罪数形态的问题。在本阶段,行为人的罪过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肇事结果发生后,行为人基于故意实施积极行为造成重大的危害结果。二是行为人肇事致人重伤,为了消灭罪证,将重伤者转移到不易被发现的偏僻之处而逃逸,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三是行为人在第一次过失肇事后为了逃避责任等原因,明知在逃逸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放任肇事结果的发生,此时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为间接故意。

二、指使肇事者逃逸行为人的定性研究

根据交通肇事各个阶段的罪过形式,假设在指使人仅实施指使指令,而没有帮助肇事人逃逸的情况下。笔者认为:

(一)指使者在交通肇事罪中第一阶段的定性

指使者在其指使或则强令肇事者超速开车以及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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