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科举中实行民族倾斜政策的原因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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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科举中实行民族倾斜政策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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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丁

摘要:元代科举制度中的民族不平等现象一直受人诟病,很多学者认为其不平等现象是民族歧视的直接表现。作者通过对史料分析得出:元代科举制度中的不平等现象不应论作歧视,而是元代在科举制度中的民族倾斜政策的体现,其旨在鼓励蒙古和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学习汉族儒家文化,并积极参加科举。这一政策加强了元代民族融合,促进了汉族儒家文化在偏远边疆地区的传播。

关键词:元代科举民族歧视民族倾斜四等人民族融合

元代是中国历史上非常独特的一个朝代,蒙元①前五位大汗(成吉思、窝阔台、贵由、蒙哥和忽必烈)不懈地东征西讨,“创建了历史上幅员最为广大的陆上帝国”②,同时也形成了一个多民族杂居的局面,各民族的融合程度空前。随着元世祖忽必烈将以草原为中心的大蒙古国转化为以汉地为中心的王朝以后,科举——这种汉地传统的选官制度——被提到了议事日程上,并在忽必烈死后的1314年③正式实施。

然而,元代科举在元代选官方面并没有发挥最重要的作用,也不是元代选官的主要制度④。甚至有人有抵触情绪,“元代南方学子因科举考试充满民族歧视色彩,大多不愿参加”⑤。那么究竟元代科举中是否有民族歧视及其原因,笔者试着对其进行探索和讨论,敬请方家指正。

一、“四等人”制度

在这之前,作为背景首先要介绍的是元代的“四等人”制度,这个制度是元代科举制中一切不平等的基础。元代“四等人”是指: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和南人,其中以蒙古人为尊,南人社会地位最低。“第一等蒙古人为元朝的‘国族,蒙古统治者称之为‘自家骨肉。第二等为色目人,第三等汉人(又称汉儿),概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族、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较早为蒙古征服的云南、四川两省人,高丽也属于这一等。第四等南人(又称蛮子、囊加歹、新附人),指最后为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元江浙、江西、湖广三行省和河南行省南部)各族”⑥。

“四等人”制度的歧视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官职授予方面,元代各级统治机构中蒙古贵族都享有特权。“规定从中央到各级官署的正职都不能由汉人或南人充任。行省以下的各级地方政府,皆置蒙古或色目人担任的达鲁花赤为首席长官,并规定汉人充任总管和回回人充任的同知都要听命于达鲁花赤”⑦。其次,军事上“‘汉人无统蒙古军之制是实行于蒙元初期的一种军事制度,该制度限制包括汉、契丹、女真等族在内的‘汉人族群不得统领蒙古军;在不同族群的军队联合作战时,‘汉人亦不得担任主将”⑧。同时,蒙古统治者对兵器和马匹的管理也尤为严格,汉人和南人不得持有兵器;蒙古人和色目人可以拥有马匹,汉人和南人必须上交所有马匹,而马匹的上交也影响了汉人与南人的经济生活⑨。最后,法律上民族歧视尤为严重。四类人犯法后由不同的机构处理:蒙古人和色目人犯法归由“大宗正府”审理,汉人和南人则由刑部审理,且在量刑上也有严重的不公平。元律规定“蒙古人员殴打汉儿,不得还报”⑩。诸如此类的律令在元代还有很多,虽然从现存的元代法律文献中没有明确的对四等人的定义,但元代实行判例法制度,而“四等人”的区别待遇经常出现在元代的法律文书中{11}。有学者认为元代科举制度中的不公平是元代基于“四等人”制度歧视汉人和南人的例证。笔者则认为元代科举制度中确实有歧视色彩,但总的来说,元代科举制度中的差别待遇是一种对少数民族劝学的政策倾斜,不应完全视为歧视,笔者将在下文详述。

从严格意义上讲,四等人制度不是按照民族划分的,而是按照该等级族群所处地域被蒙古征服的先后顺序划分的。蒙古早在成吉思汗时期就已经完成对西域地区的征服,当时西域地区民族繁杂,“所谓色目指各色各目的意思。包括畏兀儿、康兀、康里、钦察、阿速等各部族。这些部族有的信仰伊斯兰教,有的信仰天主教,宗教信仰各有差别”{12}。由于色目人被征服时间较早,且有很多参加了蒙古帝国之后的征战,并有很多立下了卓越的战功,所以深受蒙古人信任,故而位于第二等人。公元1234年,成吉思汗的三子,也就是太宗窝阔台攻灭了由女真族建立的金朝,完成了对中国北方的征服。直到1279年,南宋才由元朝第五位皇帝——元世祖忽必烈——攻灭。所以,元朝将早于南宋45年归顺蒙古的中国北方人民定为汉人,而南宋遗民大部分被划分到了等级最低的南人里。之所以说大部分,是因为四川地区的南宋遗民被划为第三等人。有学者认为,在灭宋之前四川大部分地区已经被元军攻陷,因为蒙古对四川的攻略从蒙元的第四位皇帝——宪宗蒙哥——就开始了{13}。但也有学者认为,四川军民做了拼死抵抗,直到南宋灭国才被征服,蒙古统治者这样做的原因是要通过抬高四川人民的等级形成对南人的一个包围,从而形成震慑{14}。

无论如何,四等人制度是元代的一个将人划分等级的基本国策,是带有不平等和歧视色彩的。蒙古统治者这样来划分人的等级主要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作为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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