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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地方立法的现状分析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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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会玲++刘向红

【摘要】文章在分析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现状的基础上,针对现行地方立法存在的五方面缺陷提出校企合作地方性立法“有效性”的八个特点,进而以陕西省为例提出地方层面校企合作法规的框架体系、内容安排和注意事项。

【关键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地方法规立法建议

基金项目:本文系陕西省2016年度科学研究项目“陕西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中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6JK1056;项目主持人:陈会玲)

:D920.4:A

前言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立法研究是当前职教界的热点问题。“大国工匠”的培养离不开企业深度参与,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集团化办学是创新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突破口,“十三五”规划建议“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针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育人才,行业企业普遍积极性不高的老大难问题,各层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作出了具体安排。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遴选陕西省在內的15个省市进行“探索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试点。以陕西省为例,历时3年,22所中高职院校参与试点,成立职教集团23家,吸纳职业院校332所、企业组织555家、行业协会和科研机构96个,基本覆盖陕西省主要产业领域。2015年,教育部又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但系列的改革措施并未真正激发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纠其根本原因,有的是因为行业企业办学主体地位长期以来被弱化和忽视;有的是因为人才市场供求不平衡,企业处于买方市场优势地位。就当下而言,最根本的原因是法规安排不科学、缺乏有效性,既不能以利诱之,也不能威慑之。因此,提升法律有效性,尽快制订出台高效管用的校企合作法规势在必行。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现状分析

国家层面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尚付阙如,未出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专门法律。涉及校企合作的法律主要有四部:《职业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劳动法》,这些法律不是针对校企合作的专门立法,仅在部分章节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表述简单,规定笼统,适用性不强。

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地方法规有两部(《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和《邯郸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地方政府规章一部(《沈阳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地方规范性文件49个。当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地方立法存在以下五点缺陷:一是柔性条款居多,倡导性大于强制性;二是政企职责内容笼统,操作性不强;三是优惠条款没有量化、吸引力不够;四是惩处条规少而模糊,震慑力不足;五是救济条款缺失,维权无门。加之,校企合作主管部门缺位,监督评价机制缺失,使法规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陕西省正在积极着手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地方立法研制工作。2012年,《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2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明确将“陕西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列为省政府“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时间已经过去几年,相关法规却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出台。2015年,陕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了《陕西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意见》,强调并提出行业企业在陕西省现代职教体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迫切需要加快立法机制研究。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地方性立法有效性的思考

综上所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地方立法应当在有效性上下工夫,通过科学设计与安排,切实制订出台高效能的地方法规,激励约束各方主体通力协作,保障校企合作不断向纵深发展。基于此,提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地方立法有效性的八个特点。

1.吸引力

无利不起早。校企合作立法必须充分考虑行业企业的自利驱动决策这一本质,从“利”上下工夫,方式上可多样化。例如,完善已有的税收、奖励、补贴政策;或是结合正在开展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向行业企业购买学徒岗位;或是建立类似于职院院校生均经费制度,使行业企业在育人工作中,按人头比例得到固定补贴;或是给予企业师傅任教期间与职业院校教师无差别待遇等。多措并举,调动行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热情。

2.强制性

无规矩不成方圆。在给予企业适度利益的同时,要用好法律的强制性,明确企业校企合作的法定义务。对符合条件但不参与、不履行校企合作职责与义务的企业,应当给予严厉惩处,处罚方式可与行业主管部门等协商确定。总之,惩处办法和力度要有警示和震慑作用,以法律的强制力保证企业参与校企合作。

3.操作性

德国“双元制”教育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离不开其操作性强的配套立法,澳大利亚、美国等职业教育方面的立法也同样具备这一特点,我们应当予以借鉴。法规的可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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