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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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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鑫玉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信息技术蓬勃发展,网络大数据时代下,权利的客体将不断地丰富,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实施,其中第一百二十七条提及了网络虚拟财产的部分内容,这意味着网络虚拟财产正式纳入法律的保护范畴。但是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在《继承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不能作为遗产进行保护似乎与《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相悖。另一方面,关于虚拟财产继承的诉讼也层出不穷,因此本文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加以讨论。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虚拟性继承法

:D923.5: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1.264

2003年,北京出现了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玩家李某因游戏装备不翼而飞而将运营商诉至法院。首例而非孤例,不断出现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因为没有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对现有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网络虚拟财产正式纳入了我国的保护范围,成为民事权利客体,但是由于其属性等问题,在继承法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问题一直处于模糊地带。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述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网络虚拟财产一般与传统的财产类型为对应,是存在于网络中具有财产价值的数字化财产,又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仅仅是指在网络上支付一定电子货币,从而获得的可以支配的并可供交换的网络资源;广义上是指存在于网络虚拟世界中所有具有一定价值的网络资源,其中不仅包括了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还包括如网络域名、网络电子照片等。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我国存在争议,目前主要存在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以及新型财产权说四种。本文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物,即与实体财产权利相对应的虚拟物,是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下物的特殊形式。因此虚拟财产权利人享有物权,这种意见,以杨立新教授提出的意见作为代表。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其具有区别于一般传统财产的显著特征:其一,虚拟性,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又是一种无形的财产,这种虚拟性表现为其必须依存于网络空间并外化为各种各样的角色、武器和货币等具象;其二,依附性,正如第一个特征所讨论的,必须依附于网络空间,并不是独立存在的。

二、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意义

(一)利于维护经济价值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高度的价值性,以网络游戏为例,现在的网络游戏公司为了更好地吸引网络用户,设计各种道具让网络用户购买或者耗费时间练等级,因此每一个账号中的虚拟财产背后都代表了大量的金钱和时间,是公民私有财产的另一形式,允许继承不仅对保护了《宪法》所规定的私有财产权,同时不会因为公民死亡而导致资源上的浪费;另一方面,具有高度人身性质的虚拟账号如QQ、微信、支付宝等,网络用户在该账户中存储了金钱,若不能继承,一定时间支付宝不使用,支付账户注销,用户的财产便会被运营商独享或者收为国有,这是极度不合理的。

(二)利于维护精神价值

大多人喜欢通过网络平台来分享日常信息,抒发内心的感情,另一方面,网络用户会将有纪念意义的视频照片上传在网络平台,这些网络信息所承载的精神价值不可比拟,以“QQ号码案”为例,即湖南长沙王先生在生前将与其妻子的照片存放至QQ,并且账号中还有许多与其妻子的聊天记录,但王先生由于车祸不幸去世,其妻要求腾讯公司提供王先生QQ号码的密码,但騰讯公司以死者生前与腾讯公司之间的协议为由拒绝提供。对这类财产继承的更多的是一种回忆,一种社会关系的传递、更是延续代系之间信息的传递,但是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此类网络账号,其代表的即被继承人本人,继承人可以继承其内容、但是账号本身是不能够继承的。

(三)鼓励创新

网络虚拟财产中也包含了网络用户的创新创造,允许继承也能够鼓励创新。一部分的网络虚拟财产是由网络用户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经营创造以及其中所体现的创新构想,若以继承的方式得以保留,网络用户的继承人则可以继续开发创造,可以激发继承人的创作热情。

(四)互联网事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用户的数量不断攀升,网络覆盖面积不断扩大。但是目前与互联网相关的立法具有滞后性,落后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状态。现行与网络相关的立法主要有以下特征,偏向于公法保护,现行法律规定对互联网行业的限制主要为了满足国家网络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私有财产保护的功能不足;互联网各方面出现大量的法律空白点,如缺乏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利益的保护、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实体与程序都没有相应的规定。在信息社会中,网络已经成为公众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应当重视当前在网络中出现的问题,加紧立法工作,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的法理知识的同时,制定确定的法律规范以供遵行,才能在更大程度上避免互联网带来的负面影响,更好地享受互联网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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