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国之间:近代云南乡规民约浅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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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国之间

近代云南乡规民约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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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亚军1,刘欣2

(1.云南财经大学,云南昆明650221;2.云南省社会科学院,云南昆明650034)

摘要:近代云南的乡规民约带有显著地方特色,虽然它的管理制度和运作程序大体遵循与内地乡规民约较为一致的形式,但其内容更多地展现了云南独特的社会生活。依照参加者的身份,可划分为地缘性的乡规民约、行业性及宗族血缘性的乡规民约;依照功能与作用,可划分为以劝善惩恶为主的道德教化型和以弭盗防贼为主的准军事治安型的乡规民约。近代云南乡规民约体现出基层社会秩序的国家化形式日益突出,以及国家主流意识对基层社会的渗透与整合。近代云南这种“乡国”一体的政治格局彻底地消除了“市民社会”出现的可能性。

关键词:近代云南;乡规民约;乡国之间

K892.27:A:1008-7168(2013)01-0062-06

20世纪30年代,乡村建设的开展使得会社、乡约、宗族等乡村基层组织的研究方兴未艾,杨开道、王兰荫、吕著清、王宗培等人对传统乡规民约展开了拓荒性的研究。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学界对乡约关注不够,直到20世纪90年代乡规民约的研究才又重新兴起,学界对其历史形态、特点及功能等做了探入的阐述。但乡规民约的研究呈现出明显的地域性,研究较多关注的是宗法家族较为发达的内陆地区,边疆地区尤其是多民族聚居地——云南的乡规民约则少有论及。云南乡约民规研究仍主要限于对乡约民规的收集、整理及汇编上。事实上,传统的乡规民约在近代云南出现了深刻的变化,其发展的内在动力以及国家、乡村精英双方关系的系统研究仍付之阙如。有鉴于此,分析乡村精英阶层、国家政权在近代云南乡规民约发展衍变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进而探讨因其力量的消长带给近代乡规民约和乡村治理的影响,可以为当下村民自治制度背景下的当代乡规民约的完善和顺利实施提供有益的历史借鉴。

一、近代云南乡规民约的发展历程

云南的乡规民约源于何时已无从考证。据现有史料,至迟在明代云南即出现了乡规民约。宣德年间的《大理府卫关里十八溪共三十五处军民分定水例碑文》是迄今所见的云南最早的乡规民约。正德十四年立的《洱源县邓川镇洗心泉诫碑》堪称云南乡规民约的典范,该规约深受《吕氏乡约》的影响,尽显教化乡民之用意。但明代乡规民约样本太少,很难再现云南当时的总体情况。

清代是云南乡规民约发展的巅峰时期。康熙以后,云南各地乡规民约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整体而言,它们具有种类齐全的特点,有综合类乡规民约,即内容包括社会成员生产生活诸方面的规约;有“禁斫伐、禁践踏、禁偷窃”等禁止性规定,涉及教化、山林田地保护、社会风俗改良等方面;也有护林类、水利类乡规民约;防抢防盗类乡规民约;专为具体一事而立的乡规民约。此外,还有移风易俗规约、行规、厂规、家规等乡规民约。

民国时期由于云南相对封闭,其乡规民约基本没有受到民国政府颁布的《地方自治条例》、《乡自治制》等规定的影响,在内容和形式上主要是清代的延续。内容主要以山林、水利、防匪防盗、族规等为主,其形式、体例与清代并无多大变化。至民国中后期,我国的近代化变革开始影响云南乡规民约,但其范围仍然有限,表现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开始有所创新。如民国十四年制定的《元江县风俗改良分会规约》首次在形式上创新,将乡规民约在体例上以“章、条”的形式写出,最后一条规定“本规约自公布之日施行”。这标志着民国云南乡规民约开始向近代化转变。其内容较之封建社会有所进步,具有进步性。值得一提的是,民国二十三年立的《鹤庆县金墩积德屯公立乡规碑记明确其村政大纲“目的在尊重三民主义,促进村中之自治,以期达到化合大同为标准”,明显地受到了当时政治思潮的影响。

总之,从云南乡规民约的发展看,其形式与其他地区相比,已逐步趋于统一,但在内容上地方特色更加显著,充分展现了云南独特的社会生活。

二、近代云南乡规民约的类型与运作方式

近代云南乡规民约大体上可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从其参加者的身份上看,可划分为地缘性的乡规民约、行业性及宗族血缘性的乡规民约三大类型。

乡规民约原本就依附于地缘性民间社会组织。如光绪三十一年十月订立的红塔区北城镇乡规,其范围限于北城镇,包括桃源、杨家营、后所营、大营、唐家营、段家庵、大弯、陈大场、棋树营、腰子营、前所营、羊歇窝等地。光绪二十三年剑川县新仁里乡规,是对新仁里内乡民的规范;著名的呈贡乡约,则是呈贡县大王营等七个村子乡民间自觉的约束;道光二十五年订立的白打寨寨规作用范围仅是一个寨子。

行业性的乡规民约,如个旧铜矿专门针对铜矿开采、管理、买卖等订立的厂规——《个旧公议厂规碑》。此外,还有专门针对某一特定行业的规范,如光绪十二年曲靖市葛仙会就针对其行业成员作了详细规范。而光绪二十一年师宗县管众碑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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