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像同一鉴定技术在普通刑事案件中的应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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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像同一鉴定技术在普通刑事案件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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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立宏刘涛涛

摘要:随着科技的进步与发展,刑事司法鉴定技术不断提升,对于侦查破案与证据认定日益发挥出奠基性,甚至是核心性的作用,其中人像同一鉴定技术值得推广。本文以一起基层检察机关承办的普通轻刑抢夺案件为视角,透过人像同一鉴定技术在案例中运用的得与失,区分常规证据与技术性证据在案件认定中的证据能力差异,分析该项鉴定技术在本案中如何发挥核心性的定案作用。

关键词:证据鉴定人像同一认定作用认知

刑事案件中的司法鉴定为大众所熟知,以故意杀人案件中的死因鉴定为代表,包括伤残等级鉴定、DNA鉴定、乙醇含量鉴定、车辆技术性能鉴定等等,多种多样,种类繁多。本文所要研讨的是诸多司法鉴定种类之一的“人像同一鉴定”,[1]探讨其在普通刑事案件[2]中应用的必要性与价值作用。

一、“陈某某抢夺案”略览

2015年下半年,笔者工作中承办了一起普通的抢夺案件。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于同年的3月初、4月末先后两次驾驶同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跨行政辖区到本地伺机作案,专门选择八九十岁的老年人为侵害对象,以认识被害人子女要还钱为诱惑,又以无零钱还款拿出整钱需找零为手段,待老人掏出整打现金时,犯罪嫌疑人趁其不备一把夺过,骑上摩托车就逃离本地。其先后两次共抢得现金人民币1750元,还致使一名九旬高龄的老人摔倒而轻微受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全力侦破案件。通过涉密性的技术侦查手段,确定曾以相似作案手法多次、多地作案的违法犯罪前科人员陈某某为本案重大犯罪嫌疑人;同步调取了其案发时段的通话清单,行车轨迹及作案沿途视频监控;由被害人对陈某某的前科留档照片进行了确认性辨认,寻找到的在场目击证人也进行了确认性辨认。但最终被捉获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对本案全部犯罪事实矢口否认、[3]拒不供认,对本案所有证据完全不予认可。

二、普通刑事案件中常规证据与技术性证据应用分析

(一)普通刑事案件中常规证据[4]之证据能力的限制

本案仅在审查起诉阶段,就经过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期审理,审查起诉总耗时长达六个半月,这期间的“艰苦补证”更是一言难尽。为何出现这种“艰难”的状况,证据的“确实、充分”就成为了本案核心的考量要素。[5]

本案初始的在案常规证据中:一是对于作案沿途视频监控所拍摄到的陈某某所驾乘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于犯罪嫌疑人的“到位”隐匿,侦查人员最终没有查找到案,这是本案所缺失的重要证据之一,也成为了陈某某的有力辩解理由之一。二是侦查人员在捉获犯罪嫌疑人后,从其身上搜出了一本驾驶证,该驾驶证上所记载的车牌号与视频监控所拍摄作案车辆的车牌号一致,[6]但陈某某辩解侦查人员并非当场搜出该驾驶证,这本驾驶证不是自己的,是被抓到案几天之后侦查人员才给其出示了一本驾驶证,让其在相关提取、扣押笔录上签字确认的,但自己没有签字捺印,提取、扣押笔录上也并非其本人的签名捺印。为此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专门要求侦查人员对此做了笔迹鉴定,证实该提取、扣押笔录上犯罪嫌疑人的签名系陈某某本人的真实字迹,但对于是否当场提取、当面签字无从查证,此点除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外也无其他证据相与证实。三是侦查人员还从陈某某的住处搜查提取到了一件外套大衣,与视频监控所拍摄到的作案男子作案时所穿衣着一致。陈某某承认该大衣属于自己所有,但自己有这样一件与视频监控所拍摄作案男子穿着相同款式的大衣就证明自己就是那名作案男子难以成立,外套大衣是种类物而并非特定物,与现金的此种性质相同。四是对于本案两名被害人所做的辨认笔录,辨认出陈某某就是本案对其实施抢夺侵害的作案男子,陈某某对此也不予认同,辩解理由是,那两名老人都八九十岁了,短暂时间内发生的事情如何辨认的如此清楚,侦查人员可能存在诱导辨认的非法取证行为,加之侦查人员确实没有对此辨认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承办人在对涉案两位被害人进行当面核实的时候,两位被害人也表示,对于案发几个月后做辨认的情况现在已经记忆的不是十分清楚了,现在距上次辨认又过去了几个月,由于岁数年长,这会儿更是无法再准确辨认出来了。承办人当时还谋划欲进行复核性“真人辨认”,但也不再具备实施的客观条件了。当然,被害人在案发且当时辨认后的几个月无法再行辨认,并不成为原有辨认不实的反证,并不意味着原有辨认的当然无效。五是审查起诉中对于辨认笔录进行审查时,承办人发现相同名字见证人的字迹居然不一致,而且是被害人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这样重要的证据上出现了如此问题。后经向侦查主办人了解情况,并对涉事见证人进行复核,确认见证过程中是见证人与其妻子一同在场,当见证人对其中一名被害人辨认见证完毕后,因临时接到电话有事着急离开,就由其妻子继续在场协助辨认见证,而其妻子因为文化水平不高,主观上认为主要是其丈夫来协作见证,前边其丈夫已经签过名字,自己对于后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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