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维修货物监管及税收策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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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维修货物监管及税收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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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月所王文清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或运输工具(以下统称“待维修货物”),从境外运入境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或从境内(区外)运入区内进行检测维修、改装升级后复回境内区外的修理业务,统称为保税维修。

为了高质量、高标准推进我国保税维修产业的蓬勃发展,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创新力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以下简称“2015年第59号”)、《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以下简称“2018年第203号”)、《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以下简称“2019年第29号”)等管理规定,有利于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检测维修向中心化推进,以延伸产业链条、发展对外贸易、吸引外商投资以及促进区域和产业转型升級。对此,本文从保税维修的分类、范围、条件及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适应发展的策略及税收建议。

保税维修的范围、条件及影响

保税维修的分类与范围

目前,在我国开展保税维修业务适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要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及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等区域。保税维修按维修后产品流向,可分为出境维修和出区(境内区外)维修;按维修场所分,可分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和商务、海关等主管部门批准或指定的其他监管场所。其维修产品以船舶、飞机、精密机械和电子产品等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成本和低能耗货物为主。

开展保税维修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2018年第20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接受和通过海关实地验核评估:一是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二是企业应当具备开展该项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能对已维修货物、待维修货物、无法维修货物、维修用料件、维修过程中替换下的旧件或坏件、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等进行专门管理;三是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并按照海关要求进行申报;四是符合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条件。

加快保税维修发展的影响

第一,压缩产品更新周期,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保税维修可以延伸产业链条,完善境内企业产品售后服务体系,继而实现由加工制造延伸至后期检测维修服务,以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同时,通过维修可以保护产品核心技术,跟踪掌握产品本身存在的缺陷或不足,为后续产品升级更新提供支持,进而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

第二,推动区域转型升级,加快与境外相关产业接轨。通过拓展境外和区外两个维修市场,可以解决区内企业“吃不饱”和产能或生产设备闲置、过剩等问题。

第三,促进区域经济繁荣,带动上下游链条产业协调发展。随着保税维修产业的拓展,直接带动了区内物流、仓储、保税研发和静态展示等其他产业的发展。另外,通过保税维修可以聚焦激励投资和助推区内企业转型升级,加快相应区域、企业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步伐。

保税维修发起和经营终止

保税维修业务的发起与经营终止主要分为备案申请、进出口货物申报、待维修货物核销、暂停和终止4个方面。

备案申请

根据2018年第203号规定,区内企业根据业务需要,按保税维修要求备齐保税维修情况说明书、对外签订的维修合同、维修相关品牌授权文件等资料,向所属地海关提交备案申请。对需经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才可开展的保税维修项目,还应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经海关对企业维修资质、能力等评估核实无问题后,企业即可通过备案申请。后续企业还需申请设立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H账册),建立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无法维修货物等信息的电子账(手)册,并按账务处理要求,对进出库货物进行登记、核算和处理。维修企业如有保税方式进口维修用料件的,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还应包含维修用料件电子底账。经海关评估并按规定建立相应账册后,维修企业即可开展保税维修业务。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备案商品不纳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管理。但应注意,按《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在综合保税区内可开展的保税维修业务实行正面清单管理。目前可以开展的保税维修共有55个商品大类。

进出口货物申报

(1)待维修货物。

待维修货物主要分为境外待维修货物和境内待维修货物两类。境外待维修货物方面,在对待维修货物或维修后货物进行进出口申报时,分备案料件“货物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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