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华农险山东省泰安市商业性樱桃种植综合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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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险山东省泰安市商业性樱桃种植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保险标的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在山东省泰安市行政区划内种植的樱桃树及其花器官和果实,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种植地块应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非泄洪区内;

(二)种植地块应整地块连片种植,且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或标明具体位置;

(三)樱桃品种是经推广成熟的优质高产品种,且樱桃树树龄在五年以上,处于盛果期;

(四)樱桃种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管理和规范标准要求。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樱桃树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冻灾;

(二)涝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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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樱桃树的花器官或幼果损伤和果实裂果,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责任:

(一)倒春寒;

(二)连续三天以上的阴雨天。

责任免除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鸟啄、人为因素或病虫害;

(六)技术管理不当造成的果品等级下降以及农药、化肥残留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使用不当。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生长期间内的自然落果;

(二)一切间接损失和费用;

(三)由于保险期间开始前的原因所导致的保险标的损失;

(四)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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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

第九条每亩保险樱桃树保险金额、每亩保险樱桃树的花器官和果实保险金额根据当地的种植技术规范和标准中确定的平均每亩种植数量,结合每棵樱桃树的再植成本、樱桃树的花器官和果实的初始物化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每亩保险樱桃树保险金额、每亩保险樱桃树的花器官和果实保险金额、平均每亩种植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樱桃树的保险金额+每亩保险樱桃树的花器官和果实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绝对免赔率为20%。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樱桃树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本保险合同樱桃树的花器官和果实的保险期间为樱桃结果树的花果期,自樱桃花芽萌动时起,至采摘结束时止,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二条保险费根据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率计收。

保险费=(每亩保险樱桃树的保险金额×0.5%+每亩保险樱桃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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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花器官和果实保险金额×4.2%)×保险面积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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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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