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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前期盛京地区煤炭开采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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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洲

【摘要】清前期经济繁荣,矿业得以进一步发展。盛京地区的煤矿,在清初多以有碍“陵寝风水”而封禁,然清初的统治者,鉴于明代矿业遗留问题,存有戒心,不轻易谈开矿,对于采矿的政策,时开时禁。通过查阅相关档案及史料得知清前期出现两种情况,一为未全面封禁时期的开中有禁,一为全面封禁时期的禁中有开。

【关键词】开采政策;开中有禁;禁中有开

清代是我国传统社会矿业发展史上的重要时期。清前期,矿业生产曾有较大的发展,但并非一蹴而就的。据《清史稿·食货志》矿政记载:“清初鉴于明代竞言矿利,中使四出,暴政病民。于是听民采取,皆有常率。若有得禁山风水,民田庐墓,及聚民扰民,或岁歉谷踊,辄用封禁。”[1](3664)可知清初的统治者,鉴于明代矿业遗留问题,存有戒心,不轻易谈开矿,对于采矿的政策,时开时禁。

学术界关于盛京地区煤炭开发政策研究有如下几种情况,丛佩远《中国东北史》(第四卷)[2]认为盛京地区开矿“有碍陵寝风水”,所以清初统治者对发展采矿业长期坚持保守、反对的态度。康熙皇帝颁布上谕:“开采之事甚无益于地方,嗣后有请开采者,悉不准行。”雍正、乾隆以后,政策有所放宽,盛京地区的采矿业才有所发展。孔经纬《清代东北地区经济史》(第一卷)[3]认为鸦片战争后的一个时期,清廷对盛京地区矿业的发展仍持保守主义。

一、开中有禁

“開中有禁”指的是清廷未全面封禁时和全面封禁后虽然允许开采但却因种种原因而封闭的政策。煤炭作为一种生活燃料,朝廷和许多地方官并不动辄封禁。如顺治十年(1653),题准“煤税累民,概予豁免”[4](454)。康熙三十二年(1693),朝廷为了西山煤炭开采和运输的便利,决定“将于公寺前山岭修平”[4](454),修好道路,并由工部和户部派遣官吏进行勘察。将所需要钱粮,“确算具题”[4](454)。这无疑是有利煤炭开发之举。乾隆五年(1740),批准了直隶总督孙嘉淦的奏请,改变了热河口外地区开煤窑由工部来签发采煤执照的办法,改由地方官吏给票。简化了手续,下放了批准权限,便于煤炭生产。嘉庆六年(1801),为了修复乾隆年间建的泄水长沟,以解各煤窑积水之虞,朝廷“借给帑银五万两,交窑户承领兴修,以利民用。其所领之项,分作七年完缴”[4](456)。这些措施对煤炭开发起到了推动作用,有的还收到了十分理想的效果。

但是在全国和地方统治集团内部,一直存在着禁矿与开矿两种立场与主张的争论。一部分人主张开矿,以“天地自然之利”;另一部分人则坚持禁矿。虽然两种矿业主张的出发点都在于维护统治,但其认识与行为却大相径庭。朝廷和最高统治者不论采取哪一方面的建议,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矿业的发展,而地方当权者的态度,也很能左右和影响该地的矿业。就煤炭业而言,主张开采煤炭的道理是很明显的。而主张禁矿者则有两个重要的“理由”:一是有碍“风水”或“龙脉”之说,一是开矿滋事之说。

关于风水问题,乾隆四年(1739),直隶提督永常奏请开采热河三道沟等处煤窑,户部敏感地提出要查看是否有碍皇帝行宫,而皇帝却下旨:“行宫不过暂时巡幸之所,其有无妨碍不必议及。”[5](5137)总之,由于这类原因而封禁煤窑的事件,在乾隆时期并不多。

乾隆四年(1739),奉天府尹吴应枚上疏,请求朝廷批准开采锦州地区的煤炭。由于此地是陵寝所在,许多人以开采煤炭会破坏皇家风水、掘伤龙脉为由,对煤炭开采加以查禁。“虽屡经有人奏请开采,而终阻抑未行。”这样就造成当地居民和驻扎军队燃料的紧缺。在这种情况下,吴应枚于乾隆四年(1739)七月十六日上书皇帝,请求放开锦州地区的采煤禁令。

首先,他在奏折中陈述了开采煤炭的重要性。煤炭是“兵民日用所需,以供炊爨者”,而且“价廉用省,尤为兵民所利赖”。特别是锦州地区“地高风劲,天气早寒,严威凛冽”,极需大量煤炭。其次,奏折说明锦州具备了资源开采条件,有煤可采。“锦州府属之锦县、宁远、义州俱有产煤之山,尽可开采。”再次,奏折中特别申明,这些产煤各山,“与盛京陵寝宫阙相隔俱在数百里之外”,与风水龙脉无关,不该禁。最后,奏折中还详细列了管理煤窑的措施,尽管这一奏折颇具说服力,也曾打动了一些朝廷命官的心,但朝廷还是不予批准。

乾隆十年(1745),御史和其衷就认为,许多产煤地区的煤炭不能开采,其关键是一些地方官“惟恐生事,虽屡经有人奏请开采,而终阻抑未行”,他认为这实在是“因噎废食之计”。持这种看法的官吏在乾隆时期还有不少,这种意见在朝廷逐渐占了上风。乾隆二十六年(1761),高宗在一份上谕中就指出,虽“多有产煤之处,而地方有司向虑聚众滋事,宁持封禁之意,未免因噎废食,不知兴利防弊,惟在董事者经理得宜,自足以弹压。如京师西山一带煤厂甚多,何未见生事耶?”可见,“兴利防弊”、摒弃“因噎废食之计”,是乾隆年间处理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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