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法律地位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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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法律地位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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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军年

摘要:人身权与财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两大支柱,但在传统民法中,对人身权的规定却极其简略,只将其分散规定在民法典的各编之中,具有依附的成分。随着社会经济与法治建设的快速发展,社会各界对人身权的重要性已经达成共识。但由于特殊的社会历史原因,在我国民法典的编制体例及人身权的法律地位上仍存在严重分歧。笔者认为,应将人格权与亲属法中的相关权利结合在一起,组成人身权并独立成编,使人身权法与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侵权法,共同构成民法典的基本框架。

关键词:人身权民法体系结构法律地位

人身权亦称人身非财产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总称,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专属性权利。在传统的民法体系中,人身权并不占据重要地位,甚至没有独立成编。但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现代人权、法治的进步,其重要性日益突出,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的重要标志,各国立法、司法对人身权的保护力度在不断加强,其法律类型与内容都得到了极大丰富。社会经济与法治发展的实践充分表明,必须在民法体系中充分体现人身权的重要地位,并在法律制度中加以明确、具体地规定,使人身权制度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成为民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经济和法治建设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一、传统民事法律体系中人身权法律地位的简要回顾

人身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是近代才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古代,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已经出现,但人们在法律上并没有完全区分清楚人格与人格权的关系,很多情况下都是将两者相互混淆,在人格权遭受侵害时往往无法提供法律救济,而没有法律救济的权利是无法行使或实[来自www.lw5U.coM]现的。因此,在古代法中谈不上人身权的法律地位。那么,人身权在近现代民法体系中应具有何种法律地位?各国立法有不同的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立法体例。

第一种,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在人法中设置关于人格的一般规定,并规定若干身份权。《法国民法典》对具体的人格权不作规定,在立法者看来,不存在人格权问题。该法在人法后半部分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中,规定了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等身份权。除此之外,《法国民法典》再无人身权的规定。在将近200年的历史中,该法几经修订,但这一基本的立法体例并没有改变。可以说,人身权法在《法国民法典》中,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第二种,在总则编自然人中规定人格,而将人身权的主体部分依附于侵权行为法,这是《德国民法典》所创设的立法体例。在《德国民法典》中,总则部分只设第12条.即对姓名权加以规定,而在侵权行为部分,于第823条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和自由权,于第824条规定了信用权,第825条规定了贞操权。《德国民法典》关于身份权的立法,规定在第四编“亲属法”中,具体规定了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和亲权。《日本民法典》关于人身权的立法体例与德国法大体相近,只在“侵权行为”一章中规定身体权、自由权和名誉权,在亲属编中规定身份权。在此立法体例中,人身权仍然没有获得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

第三种,以《瑞士民法典》为开端,创设人格权保护的原则性条文,专设人格法编,就人格的一般规定和人格保护作了详细规定,并在侵权法中规定了具体的人格权。《瑞士民法典》在人格法的后半部分亲属关系中规定了身份权,并明确规定了一般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在此立法体例中,人身权法已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①

从上述立法体例的发展变化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近现代西方各国法律体系中,亲属法始终是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的,它附属于民法。在立法形式上,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把亲属法编人民法典。而在人格权立法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人身权法在逐渐摆脱它的依附性,其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在不断确立,特别是现代国家立法大都注意到人身权法的独立性:即使诸如法国、德国等传统国家,人身权法虽然在立法方面没有取得独立地位,但在司法实践中却给予高度的关注,并依据立法原则、精神,不断发展人身权法律保护的理论和实践,使人身权保护的力度在不断加强。

再从英美法国家对人身权的保护情况来看,相关判例、法律规定十分具体、细致。如英国对名誉权的保护十分完备,颁布了多个单行法。美国对隐私权的保护也非常重视.1974年颁布了《隐私法》。在英美法系各国,亲属法也一般是由单行法规构成,如结婚法、家庭法、已婚妇女财产法、离婚法等,名称不一,但它们都是各国人身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理论和实践中,英美把其他对人身利益的伤害作为民事侵权行为对待,实践中人身侵权案件主要分为殴打、胁迫、非法监禁、精神折磨、毁坏名誉和侵害他人秘密权等。当人身权益受到上述行为的侵害时,受害人有权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且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保护的力度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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