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阅卷的必要性.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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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阅卷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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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是其辩护权保障的应有之义,也是实现控辩平等对抗的重要手段。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大范围适用,审判程序大幅度简化,但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对被追诉人而言是重中之重,程序的简化必然伴随着权利的减损。在审判程序简化的背景下,若想要保障刑事诉讼的正当性,就必须在审前阶段赋予被追诉人充分的辩护权,而其本人阅卷权就是首先应当考虑的。

关键词:阅卷权、被追诉人、明智性、认罪认罚、程序简化

一、研究背景

在我国现行刑事司法制度下,案卷是保障诉讼程序运转必不可少的材料,刑事程序的流转及司法决策的做出都是以各种证据和文书材料构成的案卷为载体而进行的1。司法人员在各个诉讼阶段进行交接必须以卷宗为纽带,展开庭审活动更是要以卷宗为依据,所以在当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卷宗材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被追诉人2直接查阅卷宗材料的权利亦即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是被追诉人知情权的最直接体现,是实现有效辩护的前提条件,更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的具体要求3。

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到“坦白应当从宽,抗拒不宜从严”,再到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发布《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终于2018年由一项刑事司法政策演变成刑事司法制度,正式被写入《刑事诉讼法》。在司法改革逐渐深入的大背景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在被大范围地适用。程序的简化必然带来权利减损的消极后果4,若要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的合法权利,就必须赋予其阅卷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其诉讼防御能力,以求达到控辩平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大大提高了司法的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但也带来了被追诉人诉讼权利减损的消极后果。为了减小这一消极后果的影响,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中,对于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力度应大于普通诉讼程序中的被追诉人。综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是建立被追诉人阅卷权制度的一个契机,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不仅是保障程序简化后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的重要手段,也能够为案件裁判的实体真实提供条件。

二、允许被追诉人阅卷是程序选择的前提基础

允许被追诉人阅卷,可以使得被追诉人充分了解案情、知悉证据,而后在此基础之上做出明智的程序选择。要做出明智的程序选择,必须以获取充分、完整的案件资讯作为基础。认罪认罚程序是一种简化的刑事诉讼程序,尤其在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对于被追诉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甚至省略,对于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仅需对证据的名称和所要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原本需要半天时间审结的案件,现在用一个小时能完成。被追诉人一旦选择了认罪认罚,就会在这种比较粗略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定罪量刑,因此被追诉人选择认罪认罚应当是在有充分考虑的基础之上做出的。被追诉人所要考虑的重点是选择认罪认罚后,相较于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是否能给自身带来更大的利益,即是否能够获得较大幅度的量刑优惠或者较轻的刑种。很显然,要衡量认罪认罚后是否能给自身带来更大的利益,必须建立在被追诉人对案情有充分的了解之上,包括案件的事实部分是否查清和控方所掌握的证据是否充足。5当控方证据不足以认定被追诉人有罪,而被追诉人却选择了认罪,这对其来说显然是不明智的,且极有可能导致错判,若控方证据已经达到了确实、充分的标准,而被追诉人抱有侥幸心理拒绝认罪,这一决定不仅使得被追诉人无法获得从宽量刑的优惠,而且还选择走完整的刑事司法程序,浪费司法资源。为了避免上述两种情况的出现,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无疑是最好的选择,因为被追诉人在阅卷后可以获得有效的、充分的信息来辅助其做出明智的程序选择。

在认罪认罚程序中保障被追诉人的知情权比在普通程序中更能体现出程序公正的价值。通过阅卷,被追诉人对案件的事实部分和证据部分都会有更深入的了解,基于此,则可以明智地选择认罪或者不认罪。不得不承认这样对于认罪认罚程序的适用有着阻碍作用,但是也能起到促进作用。被追诉人通过阅卷了解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机会让其逃避法律的惩罚,其选择认罪认罚可能会更加顺畅,这不仅提高了认罪认罚的效率,还能够大大降低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又反悔的概率。6若被追诉人阅卷后发现控方所掌握的证据不足以证成其犯罪,虽然对案件的进程会形成阻力,但是对于那些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被追诉人而言,他们有两种选择,一是选择不认罪后控方一旦查清案件事实并搜集好足够的证据按照法定刑量刑,二是选择认罪后控方给自身较大幅度量刑优惠,在仔细的考量和权衡后,被追诉人一般都会选择“性价比”较高的认罪认罚程序,而这类被追诉人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案件才是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应该主要处理的案件。7对于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被追诉人,允许其阅卷可以起到辅助的作用。这类的被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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