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博客侵权问题的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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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客侵权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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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交流的方式日益增多,博客成为一种重要的信息传播媒体,在博客给社会带来益处的同时,也对当前的法律提出了挑战。本文探讨了博客用户通过博客发布各种信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人身权和商业秘密的情形,在文章的结尾部分分析了博客用户和博客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由于博客侵权的特殊性,由博客用户和博客服务提供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或辅助责任,是比较合理的。

[关键词]博客博客用户博客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的交流方式由单纯的语言信息到现在的计算机语言,信息传播途径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传统媒介到现代的网络虚拟空间,人类交流方式迈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继E-mail、BBS、ICQ之后,第四种网络交流方式——Blog——在互联网上出现了。博客的萌芽与崛起仅仅经过了十年时间,其火爆情形引起了专家与学者的极大关注,赞成者与反对者各言其是,作为一种新的媒介,对其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一、博客理论及博客现象

Blog即“网络日记”的意思,在汉语中被翻译为“博客”,指的是一种十分简易的个人信息网络传播方式,任何人借助互联网都可以像免费电子邮件的注册、写作和发送一样,完成个人信息内容的创建、发布和更新。[1]博客是网站提供的众多服务之一,它包含信息发布,社区服务等多项功能,只要用户拥有相关的上网设备,然后在网站上注册了相应的账号,都可以享受到网站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可以在博客里发布信息,此所谓的信息不仅仅是文字的,也可以是图片、视频、音频、flash等,实现自己创作的愿望,表达自己的思想与智慧,给网络写手提供一个展现自己的平台。博客成功地尝试了引发和引导舆论的实践。博客除了肯定和强化全社会共享的价值观外,更是让弱势群体充分发言从而排泄疏导其不满情绪,在保持社会稳定方面具有极大作用。传递社会遗产也就是文化教育,知识博客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传播和传递知识的作用。同时,博客在弘扬民族文化、促进人的社会化方面也具有积极的意义。技术的进步把历史上阻碍个人言论出版自由的物质障碍一扫而光,为言论出版自由提供了最大的可能。[2]由于博客是一个新兴产物,专门针对博客侵权的立法几乎没有,但是随着博客的火爆,博客领域的侵权也相应浮出水面,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极大关注。

二、博客侵权行为的表现

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博客作者有发表意见的权利,但权利和义务也是不可分开的,享受权利的同时要遵守相应的义务,博客用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能滥用自由,不能用言论自由来抗辩侵权责任。“无限制的自由就不是自由”。博客作者、服务商在得到精神满足、某些利益的同时要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博客侵犯私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博客作者对其作品当然享有著作权,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任意转载、修改、使用(合理使用除外),不得将其作品用于商业目的。一些博客内容是博客用户原创,这个自然不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不在讨论的范围之内,但也有有一些博客用户即“写家”是一类不从事原创活动,专门去“扒”别人东西的人。在有的情况下,“写家”们把某类“扒”来的东西加以编辑,形成若干数据库,[3]形成若干文字作品,也有一些是博客作者经过“辛苦”的录入工作后,把已经出版的作品搬到网上,更多的博客作者为了图省事,方便,直接把一些好的文章、段落粘贴到自己的博客中,[4]这些作品自然是不能享有著作权的,因为其侵犯了别人的在先权利,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在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中,任意粘贴、复制他人作品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另外博客内容中也存在着许多恶搞现象,一些博客作者为了吸引读者注意,往往将一些他人精心制作的图片修改,对名人绘画恶搞,将他人的作品改的面目全非,损害了原创作品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侵犯了著作权的合法权利。

以上谈到的侵犯著作权的情形,主要指博客作者侵犯原创作品的著作权,由于信息资源的多样性,其内容丰富多彩,侵犯著作权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难以一一列举,但归结起来就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甚至还有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汇编权等;此外在博客网站中互相转载也是网站的潜规则,如果博客原创作者未许可其他网站发表转载其作品,其他网站的转载行为当然属于侵权,这些从我国首例博客侵权案中可以想到,博客作品也属于著作权范畴。

2、对他人人身权的侵犯

在信息时代,信息的传播速度远远超出了我们的想象,博客成为社会信息传播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在1998年1月,麦特.德拉吉在自己的博客上报导了美国前总统的性丑闻,引起了轩然大波,至此,博客成为宣扬信息的一个喉舌,在博客作者或博客写手发表言论的同时,对第三方人身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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