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义思想刍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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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义”思想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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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国栋

摘要:义常训为宜。宜本义为杀和杀牲而祭之礼,安宜乃引申之义。义字在《论语》中凡24见,时作名词,时作动词,时作形容(副)词;但基本涵义即是合适、合宜,具有道德评价、道德要求、道德标准三重道德职能。从更深层次说,义是由仁循礼的实践途径,内圣外王的修养方法,其哲学境界就是中庸。

关键词:义宜;由仁循礼;内圣外王;中庸

:B222.2:A:1004-7387(2009)01-0115-04

义,作为儒家伦理学范畴之一,常与仁字并举为“仁义”。此乃儒家经典之德目,亦为历代儒生自律与育人之恒定坐标。尝有“杀生成仁”“舍生取义”之说。“仁者,爱人”,此解在众多涉及仁字的场合均可以一以贯之而解,或日克己复礼,或日忠恕,或日能行五者(恭、宽、信、敏、惠)于天下,或日先难而后获,但“爱人”之基本涵义仍不失偏颇。然“义”者何义?更兼有“义利之辩”中义字可解释为公利、整体利益,甚至进一步抽象为道德的代名词,义字的涵义似乎更加扑朔迷离而弗可厘清。本文拟就从《论语》文本着手试探孔子及其弟子门人何以解义。

一、义字的训诂

《论语》一书中,直接论及义的共20章,另外不乏一些章节间接谈及,但无对它明确或直接的释义。孔子弟子亦无如“问仁”般“问义”。故可以说《论语》编者在使用着义字先前或同时代约定俗成的意思而没有附加更多或新的发挥。如此。探寻义的涵义先需从旁门人手。

《礼记·中庸》曰“义者,宜也。”以宜释义,久已公认。《说文》曰“宜,所安也。从‘之下,一之上。一,犹地也。此言会意。”故义通过宜而释为所安,通俗地说就是“合适、合宜”。《说文》段注:“义之本训谓礼容各得其宜。礼容得宜则善矣。”朱贻庭先生引《左传》《国语》等书认为“义者宜也”的涵义在春秋时期业已比较明确,并指出宜与不宜在于是否合符“礼”。“义作为适宜于礼的道德要求,其一般含义就是使自己的行为合符礼制,达到·义节则度,它的作用就在于‘所以节也。”庞朴先生亦赞同义并非孔子的发明,而是其前早已使用的道德评语。他从训诂学的角度确证了“义”字在金器铭文中原作“宜”字。但他进一步指出,宜字之本义为“杀”和“杀牲而祭之礼”,并非所谓的合适、合宜。“宜,所安也”乃是引申之义。个中缘由容庚先生解之为宜金文像置肉于且上之形,疑与俎为一字,宜俎互训,而“俎。肉几也”,“置肉与几,有安宜之谊,故引申而为训安之宜。”目庞朴先生解之为由“罪有应得”之意引申而出。此论曾为李泽厚、张立文二位所采用。

又《说文》:“义,己之威仪也,从我羊。”段注曰:“义各本作仪,今正。古者威仪字作义。”所以“义的本义是仪,亦为一种仪礼形式。甲骨文的字形是人戴羊冠手执戈形武器,这种仪礼具有威仪。”而段注又解:“仪,度也。度,法制也。”陈瑛先生因而认定“古代极其重视等级制度,所以这些礼仪和容仪都很讲究‘度就是说必须分寸适当,不得过和不及。因此,后来的义字又作适宜、适度、适当解。”但分析义字从我从羊,我本是戈形兵器,或曰古杀字;羊一义为吉祥动物,与苦美同义,二义为人首插羽为饰,以修仪容。可见义字当有“杀”与“仪容得体”之合义。而事实上,义确实具有这样的涵义。因为,义仪相通,“义的这种含义,可以容纳得下‘宜的杀戮的意思,以及合适、美善的意思。而且不带‘宜字所固有的那种血腥气味:加上二字同音,便于通假,因而具有了取代‘宜字而为道德规范的最佳资格。义者,宜也的训诂得以确立。只不过天长日久。随着“合适、合宜”的训诂日益广泛使用,义字本原涵有的威严肃杀之义逐渐减退甚至于消亡,只能从“义所以节也”“义节则度”等语中找到半点隐约的痕迹。

二、《论语》义字的道德意蕴

从语法上分析,义字在《论语》文本中时作名词,时作动词,时作形容(副)词,但基本涵义还是“合适、合宜”。亦有译成“正义、正当”者如李泽厚先生。释为“应当、当然”者如张岱年先生,但皆不出“合适、合宜”之范畴也。作名词解,亦有三种不同意思。其一指“合宜”这种标准。如“信近于义,言可复也”(《学而》),“义与之比”(《里仁》)。其二为合宜之事。如“见义不为,无勇也”(《为政》)。其三乃义、宜本身,可引申为道义。如“闻义不能徙”(《述而》)“主忠信,徙义,崇德也。”(《颜渊》)不过,义作为名词解的这三种意思并非严格界别,有些章节可以有不影响理解的交叉解释,如“君子义以为上”《阳货》。作动词用,义可释为“适宜”,即符合义(这种标准)。如“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述而》);“义然后取,人不厌其取(《宪问》)。作形容(副)词用,义可释为“合宜的(地)”。如“其使民也义”(《公冶长》),即子产能够不违农时,“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惠而不费”(《尧日》)地“使民”,或如朱熹所注:“使民义,如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之类”。

正因为义字在语法上存在着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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