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法益刑事保护的忧思及路径探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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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法益刑事保护的忧思及路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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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惩治环境犯罪,预防环境风险,是刑法在生态文明攻坚战必不可缺失的武器,传统的国家法益、个人法益和社会法益三元论,已经无法满足现行生态建设需求,我国刑法在保护生态法益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然而生态法益刑事保护现状存在种种令人忧虑的问题,刑法作为生态保护法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构筑好生态法益的刑事立法、司法和实践保护之维度才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

关键词:生态法益实证研究刑事保护制度架构

引言

当前我国生态建设保护可谓可谓是国家重点工程,惩治环境犯罪,预防环境风险,刑法是生态文明攻坚战中必不可少的武器。传统环境犯罪的刑事保护并不直接指向生态利益,一般生态损害行为没有造成重大事故,则刑法不必然干涉,我国现行刑法虽设有单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但将其归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本质在于维护秩序,而非生态法益。这样一来,生态法益不知不觉地被刑事保护所忽视,其带来的后果,必然不利于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因此可以说,刑法在保护生态法益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必须加强相关的制度架构与应然实践。

一、现象透视:生态法益刑事保护堪忧

为详细考察生态法益的刑事保护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笔者通过对处于长江经济带P市2015-2017年受理的破坏环境资源罪的刑事案件的实证分析,发现刑法作为生态法益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并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轻刑化现象严重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环境刑事案件分为破坏资源类案件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以P市为例,该市自2015年以来,受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64件涉案人数72人,其中非法采矿罪6件,污染环境罪1件,非法占用农耕地罪11件,非法狩猎2件,滥伐林木罪10件,盗伐林木罪23件,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8件,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3件,盗伐林木案件、滥伐林木案件和非法占用农用耕地此三类案件占环境资源犯罪的68.7%,具体到环境污染案件的审理仅1件。案件经审理生效后72人其中51人被判处缓刑,8人判处管制,5人判处有期徒刑。以P市非法占用农用耕地案件为例,11件非法占用农用耕地共692.59亩,但涉案的16名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罚金共160万元结案。

2、生态修复成本较高

生态类案件进入刑事程序,一般造成严重的后果,且恢复很难。比如P市S县是烟花爆竹主产区,其非法占用农耕地案件均用来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下,以租赁的形式与村民签订协议用来建厂,厂区占地动辄30亩以上,如在一起非法占用农用耕地案件中,被告人黄某为建设引线厂占地104.73亩,造成农用地大量毁损,由于没有合法证件,该厂被搁置,不能生产,被占农用地难以恢复,即使恢复成本也很高,经审理后,对其处以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审判后厂区仍然未推毁,农耕地难以恢复。又如在环境污染案中,被告单位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环保设备损坏无法进行污水处理的情况下,仍然进行生产排污活动,进行非法排污,造成镉、铅等重金属含量超出国家排放限值3倍以上,对身体损害极大。案件经审理后,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十万元,对该诉讼代表人处以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

3、存在以罚代刑现象

“以罚代刑”是指本应苛以刑责的环境违法行为人,实际上仅仅只承担了行政处罚的责任。有学者统计,2015年,公安机关受理案件数量为环保行政机构行政处罚数量的4%,而最终被法院以污染环境罪的数量只占被处以行政机构处罚案件数量的1%。行政罚代替刑罚,造成环境刑罚的适用缺位,刑罚的机能难以发挥。P市自2015年以来,环境行政处罚452件,处罚金额为11252.4万元,每三天不到就有一件因为环境违法而遭受行政处罚,但是刑事判决却只有64件72人。环境行政处罚与环境刑事判决在数量与比例上严重失衡,意味着大量环境涉罪案件被拒之于司法大门之外,不少犯罪分子亦逃脱刑事追究,这与环境保护的现实需求明显不相适应。

二、生态法益为刑事保护所忽视之原因剖析

(一)立法之维

1、立法模式单一,行政从属性色彩浓

环境犯罪具有强烈的行政色彩,笔者通过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该章节的所有罪名进行罗列,发现所有罪名成立的都是以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前提,立法采用“交叉式”的模式,具有强烈的行政从属性。环境犯罪的行政从属性要求犯罪客观行为的成立必须以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前提条件,这就表明刑法与环境行政法相互衔接,环境犯罪的刑事处罚只是行政处罚的补充形式或辅助手段,环境行为只有在符合情节严重等“加重要素”标准的情况下,才能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环境犯罪具有强烈的行政从属性属于正常,但环境犯罪过于依赖于行政法律、法规,仅仅采用交叉式这单一的立法模式,难以适应当前复杂的环境犯罪。

2、立法理念缺陷,生态法益未独立

生态法益是法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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