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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准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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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彬彬

[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虽然有效防止了夫妻双方欺诈债权人的情况发生,但是由于它过于注重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在实践中极易发生债权人与举债人恶意串通侵害非举债方利益的情形,引发不公平的结果。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举证责任

[]D923.9

[]A

[]2095-3283(2019)07-0104-04

Abstract:Article24oftheJudicialInterpretationoftheMarriageLaw(II)establishesthepresumptionofMarriedCouplesJointDebts,althoughiteffectivelypreventsthefraudofcreditorsbybothspouses,butbecauseitprotectstherightsandinterestsofcreditorstoomuch,theburdenofproofdistributionisunreasonable,inpractice,itisveryeasyforcreditorsandborrowerstomaliciouslycolludeagainsttheinterestsofnon-borrowingparties,Leadtounfairresults.

Keywords:MarriedCouplesJointDebts;PresumptionRule;TheBurdenofProof

一、问题的提出

夫妻债务,又称婚姻债务,分为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中配偶一方或双方的债务。2003年12月,最高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的单方面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由此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配偶想要推翻这个假设有两种情况:其一,它必须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将该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又或者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明确约定婚后收入和财产归个人所有。自该条司法解释公布以来,由于其操作简单,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1]。与此同时由于推定规则的适用,在客观上有可能引发道德危机。例如:夫妻一方故意举债;串通第三方虚构债务等一系列侵害另一方财产权的行为。近年来,对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质疑声音不断,一些学者建议废除修改,他们认为第24条“偏重保护债权人的权利,没有看到家事代理的有限性,忽视了婚姻的安全,扩大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且存在过分强调交易的安全性、夫妻关系的统一性的问题”。为此,2017年2月28日最高法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进行补充,增加了夫妻双方的虚拟债务和非法债务不受保护。但是,该补充条款并没有实质性地改变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在实践中,如何适用推定规则还需要明确其法律依据和实质意义,以保障债权人与婚姻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同时,有必要完善推定规则的适用前提和配套制度,防止法官对第24条的机械理解和适用。

二、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一)理论界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

虽然我国没有明确定义夫妻婚姻债务的概念,但《婚姻法》离婚一章对夫妻在共同生活中所产生的债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随着社会需求的增加,法律对夫妻债务的规定也在不断更新,对债务的处理也在不断完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颁布后,法律条文中使用了婚姻债的名称。然而,对于债务并没有一个标准、清晰、统一的定义,这也使得学术界对婚姻债务的定义有了不同的见解[2]。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双方或者一方为了合理管理婚姻,维持家庭生活需要而由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而有的则持,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些学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包括夫妻共同生活以及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的债务。还有一种观点是,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的目的,或维持日常生活、经营活动引起的债务”[3]。

笔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发生在婚姻期间,所谓婚姻期间指婚姻登记与法定离婚区域之间。除非另一方同意在婚后共同清偿,或者能够在婚前查清个人债务,婚后双方享受债务所带来的预期收益,且债务的使用仅限于共同的生活生产经营业务。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共同生活的日常需要,包括购买生活必需品、消费衣食,以及维持人际关系、履行法律义务等费用;第二,双方为了增加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经营而产生的外债。在司法实践中,在许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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