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行政执法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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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行政执法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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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玉贤

摘要:假如想要保证高速公路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创造应有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首先应当妥善完成路政执法工作。但是以往一段时间当中,我国高速公路路政执法领域中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影响执法工作的效率及水平,难以有效的控制各种违法问题。在本文当中详细分析高速公路路政执法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依据问题形成原因,在原有路政执法模式的基础上进行改进,以便于可以妥善解决以往高速公路路政执法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对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出保证,促使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效率及水平得到大幅度提升,推动高速公路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创造出更多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

关键词:高速公路;路政;行政执法;问题;分析

一、高速公路行政执法问题的研究背景

高速公路指代的是年均小客车通行量达到2.5万辆以上,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行驶并全部出入的公路,一般情况下可以让汽车以120公里以上的速度行驶,会对线路畅通性提出比较高的要求,并且路面上应当有超过4个车道,在不同朝向车道之间设置隔离带,使用沥青混凝土的制成,为了能够对行车安全性做出保证,加装完善的标志、标线以及信号装置。严禁行人和非机动车在路上行走,在和其他线路交叉的情况下,使用立体交叉或者是行人跨线桥通过。

高速公路实际上是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之后的必然产物,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基础性设施,其所承担的任务是让各个区域之间的车辆可以高速通行,能够在社会经济发展进程向前推进的过程中,起到一定促进性作用。高速公路本身带有一定公益性质,一般情况下是国家机构设置的,并且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为整个社会做出一定贡献,并不单单是为了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创造经济效益。所以在高速公路实际运行的过程中,为了能够将高速公路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应当切实依据现行规章制度中提出的要求,妥善完成路政执法工作,积极的去对各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问题进行处理,促使我国交通运输事业走上一条稳定发展道路上,最终也就可以在我国构建可持续发展型社会的过程中,做出一定贡献。

二、高速公路路政执法领域中存在的问题概述

(一)现行超载超限治理法律法规中存在一定缺陷

因为超限和超载本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以超限超载车辆是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的,第一种类型是超限但是却不超载,第二种类型是超载但是却不超限。第三种类型是既超限也超载。前两种类型的车辆是分别由路政和交警部门进行管理,所以在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过程当中,不会出现任何形式的职能交叉问题。但是在对第三种类型车辆进行管理的过程当中,两个执法部门实际工作的过程当中存在一定职能交叉问题,具体情况是,路政管理部门为了能够让公路路产得到有效的保护,切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规定对违规车辆进行管理;交警管理部门则是为了对车辆安全管理效果做出保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展管理工作,这就是职能重叠的重要原因。从理论的角度上进行分析,职能相互交叉的情况下,不单单是有可能形成多重管理这样一种问题,还会浪费有限的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依据实际情况可以了解到的是,在职能相互交叉的情况之下,不单单没有促使管理工作的效率及水平得到一定程度提升,反而是对管理工作的效果造成一定影响。除去上文中所说的问题之外,交通管理部門在对涉及到超限车辆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执行的过程中,施行的执行标准也不同,因此也就难以对高速公路的运行安全性及稳定性做出保证。

(二)路政案件执行领域中存在的问题

因为我国现行公路法律法规中存在一定缺陷,因此路政管理部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难以强制执行,从而也就会导致路政案件处理的难度非常高,执行难度大幅度提升。比方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规定“针对对公路造成严重影响的车辆,应当立刻停车,上报公路管理机构,保护现场,处理之后才可以驶离。”针对这一条款的内含,路政部门提出,不管是在何种因素的影响之下,只要是车辆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对公路造成影响,驾驶员都应当在事故发生现场或者是指定的位置上停车,等待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对此问题进行调查,一直到处理完毕位置,肇事车主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之后,车辆才可以从现场或者指定位置驶离。所以做出的理解是,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在正式结案之前,或者是肇事车主在承担法律责任之前,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是有权利扣留车辆的,但是车主对此条款的理解是,在正式下达法律文书之后,肇事车辆就可以从事故现场或者是指定位置上驶离,路政管理部门扣车是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中提出的要求的,针对这两种理解,上级法制部门给出的解释也不是十分清晰。所以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扣车权利也就是一种难以确定下来的去哪里,在此情况之下自然是会让肇事司机有一定可乘之机。但是针对外地或者是难以明确车主身份的当地肇事车辆,在下达法律文书之后,假如放车并且不扣留车辆,那么车主的法律责任自然是没有办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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