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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图书馆法制建设与知识产权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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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图书馆现代服务中,我们越来越发现[来自www.lw5u.Com],图书馆法制建设日益成为图书馆逐渐关注和研究的主要领域。对于我国来说,研究图书馆的章程、法规及其法制建设,对于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本文从图书馆法制建设的角度,阐述了我国图书馆立法的历史进程、法律职能及基木原则,探讨了我国图书馆法制建设过程中数字化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图书馆法;立法原则;知识产权

前言:图书馆的法制建设是图书馆事业繁荣发展的根本保证。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和电脑技术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不断增多,保护的权利范围不断拓宽,保护的强度不断增大,极大地冲击着传统的知识产权体系,若稍不注意,就会涉及到侵权责任问题引起法律纠纷。如何在图书馆业务工作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当今图书馆界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图书馆法的性质界定

图书馆法是一部专指性很强的法律,是以宪法为指导,以相关法律为参照的、相对独立的法律规范。广义上讲,图书馆法属于民法的范畴,是调整国家、图书馆、读者三者之间的关系,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又调整“小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图书馆法是实体法。作为法律,图书馆法具有明确的法律宗旨,相应的权利义务规范,有法律后果与法律责任等。它作为一种上具,保护着图书馆事业顺利发展,保障着图书馆这一法人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着图书馆行为的准则等。

从图书馆所具有的职能角度来考查图书馆法的性质,图书馆法具有文化法的基本性质,因为图书馆小仅具有教育职能,而且具有传递科学情报、传播文化知识和保存文化遗产的多种职能,图书馆所从事的事业是人类精神文化的一部分。

二、图书馆法的立法基本原则

1、市场经济的社会是法制的经济社会

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日趋规范和成熟,近现代图书馆的立法和立规无疑对于图书馆的研究和发展带来了新的概念范畴和知识内涵。从立法的角度来说,法律是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图书馆作为社会事业的一个部分,图书馆法固然也是整个法律体系框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2、图书馆立法的依据

国内图书馆立法依据主要来自于3个力而:国内总体法规章程;国内图书馆单行法规、条例,其作为图书馆总体法的补充,使图书馆法能较好地适应社会各力而的变化,体现图书馆法权威性的统一;地力性法规,其中大多是对图书馆总体法的贯彻和执行,也有相当一部分内容能代表地区图书馆规范的共性,这部分内容对我国图书馆总体法的制定会起参考作用。

3、国外图书馆立法依据

国外图书馆立法的依据主要来自于3个方面:国际性组织有关图书馆上作活动的决议、条例等,国际性会议各忘录中有些重要决定也是图书馆立法的国际渊源;国际协定;国际惯例。

从图书馆的法律角度来说,图书馆法属于民法和行政法的范畴,这一属性的界定决定了图书馆法须具有以卜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公益性原则、无偿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强制性原则。同时,从法律本身的价值角度去考察,图书馆若要真正发挥其职能,必须坚持法律所赋予的系统性原则、时效性原则、强制性原则和执行性原则。

三、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中所而临的知识产权问题

1、信息收集

在收集数宇化作品的过程中,尤其是建立馆藏全文数据库时,与印刷型出版物一样,同样存在着版权问题。数宇作品并没有增加新的独创性,不具备产生新作品的基础,只是使作品形式发生改变。因此,数宇化作品可作为“复制”作品。关国《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中明确规定,作品的数宇化属于复制行为。因此,对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进行数宇化,应[来自www.lW5u.coM]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并支付一定费用。

2、信息加工

除了正常提供一次文献直接供读者借阅以外,图书馆还要时根据读者或用户的需要,编制一些二次、三次文献以方便读者使用。这一过程所产生的文献有可能侵害到所选资料著作权人的编辑使用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在转载或摘编某作品时应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否则属侵权行为。

3、信息复制

品复制是著作权最核心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对复制的定义为:以印刷印川白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复制是文献传播的重要手段,是文献资源共享中常用的方式,也是构成侵权问题最常见的。

4、下载、链接

数宇图书馆具有网络资源提供者和网络链接者的双重身份。作为网络资源提供者,如果把未经版权人授权的作品上传到其网页所在的服务器上,或者将别人的网站以代码方式链接进自己的网站,就存在侵权行为,要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作为网络链接者,从技术角度看,设链者采用加框技术和埋藏链接方式,完全可以在被链者不知道的情况下设置链接,如果该链接未经授权,就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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