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难点与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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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难点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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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京王少南

网络商品交易是指企业之间(B2B)、企业和消费者之间(B2C)、个人之间(C2C)、政府和企业之间(G2B)通过网络通信手段进行的商品和服务交易,是传统商品交易在互联网上的延伸。网络商品交易作为21世纪最有希望、最具活力的新兴商品交易形式,是商业文明和交易文化在网络社会中的深度展现。网络商品交易的蓬勃发展给人们的生活方式带来深远影响,也给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式带来深刻变革。根据新的“三定”方案,工商部门肩负着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公平、安全、有序地良性发展的重任。在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工商部门要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中。深入研究目前监管难点问题,转变监管思维,切实为网络商品交易的健康发展服务。

一、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难点

(一)主体办照认识不一

目前,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网络商品交易主体是否应该办理营业执照,而行政主管部门和网络经营主体对此认识不一。某些地区从保护网络交易的消费者利益出发,立法要求网络经营主体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引发较大社会争议。反对者认为这将削弱网络经营的便利性,增加经营成本,挫伤人们参与网络商品交易的热情,不利于网络商品交易的发展。

(二)管辖权划分不明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简称《程序规定》),行政处罚管辖权为违法行为发生地。然而许多网络经营者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的甚至是相隔千里遥控经营,难以确定其经营地址;另一方面,网络的跨地域性使得交易相对人遍布全国甚至全球。显然,网络违法行为的发生地难以确定,并且以发生地作为唯一依据也将给执法带来不便。

(三)调查取证不易

目前,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过程中,调查取证相当困难,主要原因在于其数据大量记录于磁盘等介质中,容易修改、删除,不利于证据的固定。目前尚无法律对电子数据的保管作出明确规定,在遇到工商部门调查取证时,企业会以涉及商业秘密、储存介质损坏、交易记录未作保存等理由拒绝提供。网络服务器的存放地有可能是其他省市甚至国外,给调查取证也带来极大困难。干部素质方面,既懂法律又懂技术的工商执法人员比较少,知识储备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经营主体素质不高

网络商品交易在我国发展虽然迅速,但是仍为新兴行业,经营管理机制远未成熟。网络经营主体数量巨大,分布散乱,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网络给无照经营提供了便利,使大量的分散在各地的无照经营行为在网上集聚,给监管带来极大难度。而行业协会在引导经营主体规范经营、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方面还难有作为。

(五)监管范围不广

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多种多样,而目前由于各种原因工商部门网络监管范围主要还局限于网络广告方面,其他如利用互联网开展传销和变相传销、虚拟货币、虚拟物品的违法倒卖、涉毒涉黄等违禁物品的交易、通过电子合同进行欺诈、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为无照经营提供便利等方面监管涉足较少。

二、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对策

(一)完善市场准入机制

1设置不同的市场准入机制。网络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无疑是维护现行注册制度、解决当前网络商品交易中存在的诚信缺陷问题的必需之举。网络商品交易的迅速发展,促使了创业潮的逐步形成,同时带动了相当规模的就业。当前经济形势严峻,民生问题凸显,工商部门应针对不同主体区别对待,想方设法进行引导和规范。一是对利用网络进行生活用品零星调剂的经营主体采取自愿备案制度,因为这种行为属民事性质,体现的是现代社会的经济自由和基本权利。二是对于从事无需前置审批、非禁止类商品交易的经营主体,如大量存在于C2C模式中的个人经营者,允许有一个缓冲期,即开业之后3—6个月内办理营业执照。三是对于从事需前置审批的商品交易的经营主体,则应加强监管。必须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后方可经营。四是对从事法律禁止的商品交易经营主体不仅不予注册,还要坚决查处,不可使此类违法行为在网上蔓延。注册方式可以开设网上注册通道,做到网上问题网上解决,既方便网络经营者的注册申请,又提升了工商部门的行政效率。

2缓解经营场所瓶颈制约。2008年国家11个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工商部门可创新登记方式,缓解经营场所瓶颈制约,扩大经营场所范围,降低准入门槛。如上海市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新政策中明确在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建设创意产业集聚区,为网络经营者的创业创造良好条件。

(二)完善行为监管机制

1科学设置管辖权,从以违法行为地为管辖权依据转向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为主要依据、实际经营地为补充的管辖权确定原则。按照总局《程序规定》,结合《合同法》第34条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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