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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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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在对我国证券场外交易监管机制现状评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思路,包括我国证券场外交易监管应坚持低成本和市场化的原则、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场外市场的主办商和保荐人监督制度以及完善适度监管法律机制等。
关键词:场外交易;市场监管;信息披露
1场外交易概念界定
(一)场外交易的概念
场外交易市场Over-The-CounterMarket(简称OTC)的中文译名,又被称为柜台交易、店头交易。我国《证券法》草案曾称之为“非集中竞价交易所”。各国或地区立法对场外交易的界定不完全一致,但大体趋同,多数认为:证券市场场外交易就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以外进行的证券交易活动。[1]今天的场外交易市场大概有柜台交易市场、第三市场、第四市场以及自动报价系统等种类。柜台交易市场(或店头交易市场),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之外通过证券商交易而形成的证券交易市场;第三市场是指非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在交易所之外买卖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的市场;第四市场是大企业、大公司为避免暴露目标,绕开证券商通过电子计算机网络直接进行大宗证券交易的场外交易市场;自动报价系统则是为了提高场外交易市场的效率建立的典型的现代场外交易市场。
(二)现代场外交易市场的特点:
1、交易主体无限制。现代场外交易不需要像场内交易那样在交易所内注册成为会员才能参与交易,在所有的交易主体中,做市商(Makret-maker)是保证现代场外交易的活跃性以及资金的流动性的最重要主体。造市商的概念被广泛定义为“在有规律或持续的基础上”用自己的帐户自愿买卖某种特定证券的交易商。[2]在做市商制度下,买卖双方无须等待对方的出现,一方报价以后,只要由做市商出面承担另一方的责任,交易即告完成。
2.交易场所不固定。早期发展阶段的场外交易往往具有约定俗成的固定地点,如某家咖啡馆、某梧桐树下去买卖证券。但是,现代场外交易市场正逐渐失去固定交易地点的特征,特别是随着通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事业的发展,参与者只需当面或通过电话、传真、计算机、经纪人等途径即可完成交易。
3.交易方式灵活。投资者既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代其买进或卖出证券,也可以自行寻找交易对方,还可以与证券公司进行直接交易。交易价格的确定方式灵活,通常由交易双方以净价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而不是像场内交易那样必须采用集中竞价的方式)。且每次交易没有数量起点和单位限制,既可以进行零数交易,也可以进行大额交易。另外,交易手续简便,交易之间一般没有佣金,因此交易成本较低。[3]
4.交易标的种类繁多。场外交易的标的既包括证券交易所不经营的所有非上市证券,也包括部分已上市的证券;既包括大公司发行的证券,也包括中小公司发行的证券;既包括股票,也包括债券。其中非上市证券,可能是已批准上市发行,但不够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标准,这些证券只能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也可能是符合上市标准,但不必要或不愿意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这些证券的吸引力大,多为团体投资者抢购持有。随着经济的发展,场外交易市场上交易的证券种类会越来越多。[4]
5.对信息批露的要求比场内交易低。场内交易对信息批露制度的设计所暗含的假设是,市场上所有的参与者都是理性的、成熟的,能够用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独立地对证券价格及其变动情况作出判断,市场所应做的是保证其透明度及信息披露的公开即可。而场外交易所暗含的假设则是由专家来掌握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反映在报价中公开到市场上由交易者判断,交易者接受报价的程度将促使报价向公平价格接近,因此其信息批露要求相对较低。[5]
6.监管力度相对宽松。多数国家或地区通常由专门设立的证券监管机构或由证券交易所对场内交易进行监管。而对于场外交易,一方面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对其实施间接监管;另一方面,积极支持各种自律组织对其进行直接监管。但需明确的是,监管相对宽松,并不意味着放任,而是适合场外交易特点的监管力度,且近年来的实践表明,各国(地区)对场外交易的监管有加强的趋势。
2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机制现状评析
(一)监管模式不合理
从立法角度看,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的是政府规制与自律性组织自我规制相结合的模式。但从实际运行的结果看,我国对证券市场主要采取政府绝对主导型的管理模式,而自律性组织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美国、日本的场外交易市场基本都是由会员性机构的证券业协会或证券交易商委员会来主要负责管理,政府监管机构仅仅起总体监管作用。现代场外交易市场应实行由自律组织直接管理、政府间接管理的模式,即由属于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的中国证券业协会直接管理、代表政府的中国证监会间接管理场外交易市场。众所周知,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集中管理,尽管可以保证对证券市场管理的权威性,但政府管理机关在管理的过程中,极其容易脱离证券市场的实际,使管理滞后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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