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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x学校(简称学院)的办学任务是培养适应现代化建设所需的在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教学、科研是学院的部工作,教学管理是学院教学工作正常运行和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既具有高等教育的共同规律,也具有自身的特殊规律和要求。教学管理工作必须遵循这些规律,以适应教学改革和学院发展的需要。

第二条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目标是:在院内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和重视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质量的氛围;形成良好的教风、学风和教学秩序;具有规范化、科学化的教学管理制度和较先进的教学管理手段;形成对教学全过程的质量监控、信息反馈和分析调节体系。

第三条学院教学管理要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和要求,接受省教育厅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教学管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在院长和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的领导下,院、系按分工各司其职。

第五条学院教学工作由院长负责。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领导教学、管理日常工作。教务处是学院管理全日制学历教学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院长和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领导下,负责学院全日制学历教学的日常组织管理、综合协调和评价检查工作。

第六条系部在院长和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的领导下,负责所属教研室、实验室、实训基地等部门的教学管理、教学基础建设和改革工作,并具有管理所属专业学生工作的职能。系部教学工作由系主任负责。系部可安排一位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教学日常管理工作,并设教学秘书协助系部领导处理教学管理事务工作。

第七条教研室是直接进行教学工作的基层教学组织。在系部领导下完成下达的教学和实习实训任务,开展教学改革、教学研究与科学研究,并承担师资培训任务。专业教研室要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联系和合作。

第八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和修订教学计划的方案等学术事项。在教学管理工作中,要充分重视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教学计划与运行管理

第九条学院根据经济发展、人才市场需求变化以及学院的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和调整专业设置,制订办学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专业设置计划确定前需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计划)是学院组织教学、管理教学、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主要依据,是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专业教学计划由专业所在系按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院提出的总体要求,结合各专业特点,在与相关系部充分协商后,研究起草方案,经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批,再经教务处平衡协调并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最后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审批上报和颁布实施。教学计划颁布后必须严格执行。执行中如需变动,应由系部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审查后,报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

第十一条课程(包括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实训、实习等)的教学大纲由教研室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学院对教学大纲的有关要求研究编制,经系部审核后,由教务处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每学期的校历(教学工作进程表),由院办、教务处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及教学进程进行编制,报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公布。

第十三条制订配课计划是实施专业教学计划的具体步骤。教务处应在课程开设的上一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将配课计划汇总初审后下发,各系部应根据下学期的开设课程、计划授课时数(含实验、实训、实习)和师资状况,配备任课教师,于本学期放假前报送教务处。

第十四条各门课程的学期授课计划,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校历进行编制,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后,由系部主任批准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教研室主任应经常检查授课计划的执行情况,督促教师按计划完成教学任务。任课教师如对学期授课计划作部分改动,需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如作重大改动,需提交系部主任审查批准,并书面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无论是理论教学还是实践教学,任课教师上课前必须制订指导课堂教学活动的课时授课计划。课时授课计划应按规范化要求认真编制。内容包括:本次课的课题、教学目的、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过程、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实验实训设备和作业内容要求、课后小结等。课时授课计划应妥善保管,以备抽查。

第十六条课程表的编制和管理是完成教学任务、稳定教学秩序的重要保证。课程表由教务处依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和各系部提供的配课计划表编制。学期课程表应在学期开学前一周确定。

第十七条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形式。教师必须认真备课,持教案、讲稿上课。教师应不断改进教学方法,采用先进的教学手段,组织讨论教学、案例教学、项目教学、理论实训一体化教学等,着重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实践教学环节是高等职业教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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