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汇缴,个税汇缴一站式答疑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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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财务培训课程互动答疑

双汇缴,个税汇缴一站式答疑会

问题1:

租房信息未申报,可否在年底补充信息并且一次性抵扣全年的金额?

铂略答:

可以,比如在2019年预缴时,没有对六项附加扣除的任一信息进行采集,只要在2020年6月底之前(汇算

清缴前),在申报中体现,都可以一次性全年进行抵扣。

问题2:

住房贷款的抵扣在申报后,进行房屋置换还能再继续抵扣吗?

铂略答:

现行政策不支持继续抵扣。政策中一直强调首套房,所谓首套房即为纳税人第一次申报的该套房屋。如果提前

还清贷款,又贷款买了一套房屋,目前的政策是不支持这种情况的。

问题3:

2019年一次性奖金在A公司申报个税时候用过了,中途离职,在B公司又发一次奖金的时候还可以在选择

个税扣除时一次性所得扣除申报吗?

铂略答:

税法上明确规定,个人一年只能享受一次一次性奖金的特殊优惠。但是实际征管过程中,会出现一种情况,比

如2019年王某在A、B两个公司工作,两个公司分别给王某发放了一次奖金,都运用了特殊计税方法,虽然

两个公司都能按照特殊的规定进行申报,但是年底汇算清缴时会被税务局发现。讲师建议可采取几种补救措

施:

(1)将其中一个公司的年终奖按特殊申报,另一个公司的年终奖并入当年的工资薪金;

(2)两个公司的年终奖并在一起申报。

但是,个人一年中享受两次一次性奖金的特殊优惠是与税法相悖的,若被税务机关发现,可能面临一定的税务

风险。

问题4:

我们公司的销售总监,离职的时候签了竞业协议。协议约定,企业2年内,每个月支付15000作为补偿金。

相关个税如何处理?像这种每月支付的经济补偿,是否可以算工资薪金进行处理?

铂略答:

如果一次性支付竞业协议的补偿,可以视同离职金。运用特殊的计税方法,进行税款的扣除。如果是按次支

付,比如该销售总监两年的补偿金共计36万,先将36万按离职金缴纳税款,余额作为其他应付款,每个月

对其支付,这是一种比较简便的方法。

可能有的企业流程上不允许,只能每个月去计算。员工离职后,可能工资薪金的申报系统就不再保留个人信息

了,故无法申报个税。如果还保留离职员工信息,15000元就按照工资薪金申报。但是员工如果在其他公司

任职了,其个税系统上会反映在两处以上任职的情况,他每年度要进行额外的汇算清缴,就现行政策而言,可

能是这两种不同的后果。

问题5:

我司有几名外籍员工,去年一直按非居民缴纳个税,但其当年已待满183天,他们有住房、子女教育费等补

贴,若汇算清缴时该如何缴纳个税?

铂略答:

在2022年之前,外籍人士能继续享受特殊补贴,比如未成年子女的教育费补贴,住房补贴,仍然可以实报实

销。

如果超过183天会有两种情况:

(1)有些企业倾向于直接转成居民的申报办法,但是这时有很多系统是不支持的。

(2)仍然按非居民进行申报,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居民给其汇算清缴,相应税款多退少补(讲师建

议)。

问题6:

我们是以公司为单位向红十字会捐献,红十字会给公司开了相应的收据。但实际捐赠的款项,是每个员工自愿

捐赠的。这种情况下,员工还可以税前扣除吗?

铂略答:

不可以。原因在于收据是直接给到公司的,没有证据证明是员工个人的捐赠,还是单位的捐赠。讲师建议:如

果收据开给单位了,可以作为单位的费用列支,员工的捐赠直接可以通过降低工资的方式,比如员工A每月

工资5000元,A以单位的名义捐赠500元,收据开给单位,相当于本月给员工发了4500元,余下500元

作为费用列支。4500元作为工资薪金,500元作为单位的捐赠,这种方法是可行的。

注:捐赠的票据其抬头若不是个人,就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7:

外籍员工不满183天离职了,企业已经按照居民进行申报,且不知道该员工是否离境以及是否再次入境的情

况下,是否需要做更正申报?

铂略答:

因为不确定该外籍员工是否是居民纳税人,讲师建议不做更正申报,延续之前的选择。

税务局依然能够进行管控,如果已经离境,信息不会更改。如果在另外一家公司任职,税务局会督促该公司让

对方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问题8: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有没有受雇地的要求?比如受雇地为上海,提供的发

票是北京,是否可以?

铂略答:

政策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它不符合合理性原则。一般只有因为工作需要,单位才会报销住房的费用,如果公

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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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提供各行业报告; 从事7年培训工作,专注于培训培养方案,主导多项500强企业培养项目,所执行大学生培养项目刊登《培训杂志》,可提供培养项目及方案咨询,拥有人才发展与组织发展培训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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