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滥用的表现形式及法律规制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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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滥用的表现形式及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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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康杰

摘要:〖HJ0.75mm〗本世纪以来,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世界各国和跨国公司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也逐渐上升到了战略层面,知识产权这把“双刃剑”甚至沦为某些跨国公司打压我国企业的有效武器。自我国加入WTO之后,来自外国企业越发频繁地发动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存在着大量滥用权利的情况,不仅破坏了原本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就我国而言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如何限制以及相应的立法规制进行研究和决策,是甚为必要与紧迫的。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滥用;法律规制

D922.294;D923.4;D913:A:2095-4379-(2017)02-0115-02

近年来,跨国公司在手机、汽车、通信技术等诸多产业发起的一系列知识产权滥用的贸易纠纷,不仅给我国企业的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更是沉重打击了我国的知识技术创新产业。因此,我国对跨国公司滥用权利的恶行进行有效遏制是极为重要的。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滥用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定义

知识产权滥用是指权利人采取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或途径不正当行使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其行为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权利人行使该项权利时越过了法律法规所限定的合法范围;二是权利人行使该项权利时并没有越界,但对公正自由的市场竞争造成了某种不合理的限制,以及违反了其他公共政策。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构成要件

知识产权滥用按构成要件可分为主体、行为、损害三大要件,某一项知识产权行为只有同时构成了这三大要件时,才可能构成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首先,主体要件是指该项权利的合法享有者。成为合法享有者的途径,既然可以是该项知识产权本身的所有人,也可以是在权利许可范围之内的被许可人,以及通过合同转让方式而继受该权利的权利受让人。

其次,行为要件是指权利人以违反法律法规的方式不正当地行使其知识产权的行为。通常是指,该项权利的权利人由于各种原因或者动机不合法不正当地行使其合法权利,无论这种原因或动机是出于何种理由,只要其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可以认定。

最后,知识产权的损害要件是指该项权利的行使有悖于制度原则与立法目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表现形式

只有明确了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我们才能在实践中公正清晰的界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权利滥用,同时能够更加深刻的认识和了解滥用知识产权行为造成的危害。笔者根据《TRIPS协议》及参照各国立法和相关司法实践,对知识产权滥用的主要表现形式进行了以下论述:

(一)滥用申请权

知识产权申请权的滥用,指的是权利人为达到排挤潜在的竞争对手和垄断市场的目的,对明显不具备授予条件的知识设计和技术成果等所提起权利申请,从而不合法的占有该项知识产品或技术成果的行为。此类行为以垃圾专利的大量申请和专利流氓的兴起为典型,这种行为不仅不符合知识产权申请的相关标准,而且是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的严重背离,阻碍了知识传播和技术进步,属于知识产权申请权利的滥用。

(二)搭售

搭售实质就是强制性附条件交易行为。通常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知识产品权利人,出于某种动机强制性要求买方购买其产品或服务的同时必须购买其另一种产品或者服务,并以此作为交易的必要条件。这种行为几乎被世界各国法律和国际协定所明文禁止,它不仅破坏了原本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机制,而且是从根本上对经济社会中的贸易自由原则和现代民法的公平公正精神的严重背离。前不久,美国高通公司就曾因滥用其在基带芯片市场支配地位搭售非标准专利产品的行为遭到国家发改委罚款9.75亿美元(约合61亿元人民币)的处罚。最近,瑞典利乐集团也曾被中国国家工商总局指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设备和技术服务的过程中搭售包装材料,进而对其作出了罚款6.68亿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三)拒绝许可

拒绝许可是指在知识产权实践中,权利人对自己拥有的关键性的专利技术或知识产品进行专有控制,对他人或社会在合理限度内所提出的使用许可进行拒绝授予,从而加强垄断地位、维持市场优势的行为。虽然在某种程度上而言,权利人本身依法享有是否许可和自由支配的权利,但从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观出发,之所以要对市场主体以及权利人进行极为必要的合理制约,是基于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不是为了对权利人进行奖励而是为了鼓励创新。比如在美国高通诉魅族案中,高通对其无线通信标准相关的专利技术拒绝任何第三方在合理限度内提出的使用许可,实质上已经背离了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目的。更何况若其本身已经在市场竞争中达到了某种垄断地位,其更应该基于以上合理制约形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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