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传播中的侵权责任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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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传播中的侵权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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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庆豪

摘要:微信公众平台作为一种重要的自媒体形式,在人们的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作为一种交际平台,微信受到的关注度很高。微信在传播一些消息的时候,很有可能会出现侵权行为。本文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微信传播的侵权行为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微信传播;侵权行为;侵权责任

:G206:A:2096-5079(2020)15-0-02

一、引言

随着数字技术以及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在网络环境下,很多自媒体平台开始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而且有了十分广泛的应用。比如微信和微博,是当前使用最为广泛的两种自媒体,微信和微博用户可以对各种信息进行自由传递,丰富了人们的视角,但在利用微信平台对各种消息进行转载传播的过程中,有一个问题不能忽视,即侵权。比如侵犯著作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微信传播包括各种新闻的传播、社会消息的传播,甚至会有一些子虚乌有的信息的传播,尤其是在一些虚假信息的传播过程中,很容易造成对当事人的权益损害。在微信传播过程中,虽然要不断扩大微信传播的范围,但也需要注意在微信传播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增强个人和组织的法律意识,尽量控制侵权行为。

二、微信侵权的主要类型

微信侵权是微信传播过程中比较常见的一个问题,主要是指在微信传播过程中,利用一些传播的新闻、消息等,故意捏造一些不存在的事实,从而对公民、组织的各种权益产生影响的行为,同时也包括微信传播过程中著作权侵害。微信侵权主要的类型有几种。

(一)侵害名誉权

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的名誉权利,在微信传播过程中,由于行业监管不力,往往会产生一些失实的微信消息,这些消息很有可能会对他人的名誉产生损害,使得公民在生活和工作中受到严重的舆论压力和影响。最常见的就是一些娱乐消息,娱乐圈的关系本身就十分复杂,很多人对娱乐圈的消息的兴趣度很高,因此在微信传播过程中一旦有类似的消息出现,比如某某明星的花边新闻,将成为人们大肆转载的对象,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失实的消息就会对当事人的名誉权带来损害。

(二)侵害隐私权

隐私是一个人私密生活中产生的各种信息,大多数人都有窥私欲,在这种欲望的驱使下,人们往往会从微信中寻找他人的隐私消息,尤其是一些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常常可以掀起舆论大潮。有的微信媒体为了吸引读者的眼球,提高自身的知名度,有时会对他人的隐私信息进行挖掘和报道,并且将这些隐私信息展露在各种媒体平台上,使得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比如当前有的记者为了获得真实的信息资料,有可能会采取窃听、暗中采访等方式对新闻事件进行挖掘,并且利用微信平台以及广大的网名数量对这些信息进行传播,这种行为可以获得真实的素材,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讲,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只不过在社会舆论中,通过这种方式所揭露的消息一般是有悖于社会常理道德的,因此人们对于这种微信本身的侵权行为并没有关注。

(三)侵害肖像权

我国《民法通则》中有明确规定,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权,即不能未经本人许可就对他人的肖像进行使用。在当前很多微信消息的传播过程中,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时有出现、如果在微信传播中想要使用某人的肖像以丰富微信内容,需要征得本人的同意,一旦出现未经允许或者擅自使用肖像的情况,当事人很有可能会对微信个人或者相关组织的责任进行追究。

三、微信侵权现象产生的原因

(一)由于信息流通的需要,对时事消息的界定不明

在微信传播过程中,很多消息都可以被称作新闻,广义上讲,新闻是对各种社会事件进行报道的文本。在微信传播过程中,具有新闻点的消息才有传播的价值,才会被更多人转载和传播。在微信传播过程中,由于受众对各种消息的需求较大,因此给微信信息的传播提供了一定的市场和渠道,很多消息会在第一时间内传递出来。这是出于对信息传递的时效性的保证,但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使得微信传播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侵权行为,尤其是著作权,加上网络传播的快速性,使得很多消息在网络上进行广泛传播,最终侵害了作者的著作权。

(二)侵权不易被发现,惩罚力度不大

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环境,很多人在网络上都不会使用自己的真实信息,虽然微信上基本都是自己的朋友,但是随着微信圈子逐渐扩大,也会有一些陌生人出现在微信朋友圈中,使得微信的虚拟性越来越严重。比如一个人在对某则消息进行转载的时候,加一点自己的观点,虽然还是大幅引用了原文的东西,但他也可以将其作为自己的作品,并且通过自己的社交关系进行传播,最终使得消息作品的传播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而且这样的侵权行为很难被发现。当前我国对于这种侵权行为的判断不足,同时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惩罚措施进行规定,因此很多侵权行为根本没有受到惩罚,不能对侵权人的行为产生威慑,导致这种现象越来越严重。

(三)侵权主体较为分散,维权难度及诉讼成本高

当今大多数微信公众号都由个人进行运营,这也直接导致侵权主体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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