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碳平衡的民族地区生态补偿量化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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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碳平衡的民族地区生态补偿量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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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剑波王青松

【摘要】本文从碳补偿的视角构建起民族地区碳平衡核算方法,测度了2001~2016年我国民族地区的碳承载力与碳排放,并按照固碳价格和修正后的碳补偿系数,确定生态补偿的额度和次序。结果表明:民族地区森林固碳量占主要地位,而农作物固碳量占比较小;碳排放总量存在着显著省域差异,其中,年均碳排放量最高的为内蒙古,最低的為青海;在研究期间,生态本底相对较差的西北民族地区净碳汇量一定程度上被放大,而生态本底相对较好的西南民族地区净碳汇量则被缩小;碳受偿地区主要是内蒙古、新疆、青海等省(区),而碳支付地区主要是云南、广西、宁夏等省(区)。

【关键词】民族地区;碳承载力;碳排放;生态补偿

【作者】胡剑波,贵州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王青松,贵州财经大学大数据应用与经济学院硕士生。贵州贵阳,550025。

F127.8?【文献识别码】A?1004-454X(2019)06-0145-010

一、引言

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生态兴则文明盛,生态衰则文明亡。建设生态文明的核心问题是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的理念,践行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并最终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根本目标。[1]2009年,我国提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二氧化碳(CO2)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15%左右、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分别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和13亿立方米的目标;2015年,进一步提出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CO2)排放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达峰、碳强度比2005年下降60%~6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45亿立方米左右的国家自主贡献目标,这些都彰显了中国用实际行动应对和减缓气候变化的大国担当。但是,如何有效地在既定的碳排放空间内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成为当前亟须解决的问题之一。在此背景下,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以主体功能区为基本格局的国土空间构建,完善新型空间布局框架的生态补偿制度成为实现“美丽中国”的战略目标。云南、贵州、广西、内蒙古、新疆、青海、宁夏和甘肃八个民族地区是集地区贫困性、生态脆弱性、资源重要性等于一体的特殊环境主体功能区域,一方面,承担着“赶”(赶上全国发展步伐)与“转”(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任。[2]另一方面,面对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生态环境承载力的要求,需要明确界定民族地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权责。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率先在民族地区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与此同时,《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地方生态补偿法律和法规取得了良好的效益,科学测算民族地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标准,建立与自身主体功能区生态布局耦合的补偿转移支付模式,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与经济社会的协同发展成为下一阶段的主要目标。基于此,本研究将民族地区的碳平衡和生态补偿测算作为研究重点,为民族地区调整制定环保政策,引导资源密集型产业向环境友好型方向过渡提供客观翔实的数据。

二、理论依据与文献回顾

生态补偿已成为当前国际公认的解决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矛盾的一种主要手段,在世界各地得到了广泛实践,也引发了众多学者的关注。国外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补偿的基础性研究,即在科斯理论和庇古理论双重视角下对生态补偿内涵界定的研究[3][4][5]、补偿的量化和机会成本的评估[6]、补偿的支付条件探究[7][8]、补偿效率和方式评价[9][10]。相比之下,我国无论在生态补偿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后起国家,但自十八大以来,我国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适合我国国情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逐步增多,尤其是构建跨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成为研究热点。目前,国内学者的研究集中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对补偿主体的研究,其实质是解决“谁污染,谁补偿,谁受益”的问题。孟雅丽等基于汾河流域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发现经济发展相对较好的县域,其生态系统服务价值量较低,应该优先支付补偿金额,反之,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其生态系统价值服务量越高,应该优先获得补偿金额。[11]陈儒和姜志德开展了低碳农业横向空间生态补偿的实证研究,研究发现,重点碳受偿地区应为新疆、河南和内蒙古等10个省份,重点碳支付地区应为上海、重庆和浙江等11个省份。[12]二是对生态补偿额度的研究,其实质是解决“补偿多少和支付多少”的问题。余光辉等对长株潭及其生态“绿心区”昭山示范区做中观尺度的生态补偿量化研究,计算得出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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