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记者拒证权的文献综述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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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记者拒证权的文献综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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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茜苑

摘要:记者拒证权始于西方欧美国家,迄今已有百余年历史。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权利,它主要用于保护信息提供者的身份和该秘密信息的来源。随着新媒体的发展,法治思想和权利意识逐步提高,记者拒证权有了趋于共性的价值基础,在学界和业界得到了广泛认可。但记者拒证权在中国尚未单独入法,目前处于职业道德规范层面的呼吁和探索阶段,国内外的相关研究也较为局限。本文对记者拒证权的研究主要采用文献资料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以期对我国记者拒证权的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记者拒证权;文献综述;新媒体

:G22????:A????:1672-8122(2019)08-0030-04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一)选题背景

作为一种发展中的权利,记者拒证权在西方国家越来越受到重视,成为世界诸多国家和地区的通例。目前,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和探索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构建拒证权的法律意识已然形成,但国内关于记者拒证权相关问题的研究目前尚处于学理探讨的层面,是应然问题而不是实然问题。虽然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拒证权方面的规定,但相关著述并不缺乏。一部分著述涉及国外记者拒证权的立法内容和司法案例;另一部分介绍和评述国外论者相关的观念;还有一部分则致力于推动我国拒证权的确立。

(二)研究意义

记者拒证权本质上是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冲突的产物,调和两者关系尤为迫切。记者拒证权受到世界各国关注的主要原因是:首先,记者拒证权本身就是一个全新概念,一个新兴课题;其次,相关研究稀少且国内外众说纷纭;再次,记者拒证权与新闻自由密切相关,或多或少反映了二者的紧张关系。对记者拒证权的国内外文献回顾和梳理,有助于更全面系统地探讨新闻记者拒证权问题,对比国内外相关研究,有利于多角度认识记者拒证权的发展和影响机制,为学者们更全面地剖析我国记者拒证权提供参考和新的视野。

二、关于记者拒证权的文献回顾

(一)记者拒证权的概念及内容

美国“出版自由记者协会”认为记者拒证权是指新闻记者在司法活動中拥有拒绝作证、拒绝提供信息来源的权利,这与我国关于记者拒证权的界定基本是一致的。记者拒证权的本质既是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的冲突,又是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之间冲突的解决方式。记者拒证权的内容主要分为四个方面:1.拒绝公开信息来源的身份;2.拒绝公开可能曝光提供者身份的相关信息内容;3.拒绝接受询问;4.拒绝接受搜查、扣押。陈小利在《新闻记者拒证权论纲》中重点探讨了新闻记者拒证权的具体内容,对以上四个方面分别作了较为细致的分析,总结归纳出不同类型和环境下新闻记者拒证权的具体内容,并且特别提及权利的限制问题。

(二)记者拒证权的主体界定

记者与公权力的关系结构和所处环境正发生着深刻的变革,记者拒证权亟待跟进研究。在对记者拒证权的研究之前,首先要确定什么样的人能界定为记者。因各国国情不同,立法者所思考的方向故而不同。美国的证据法教科书认为,证据法的记者应当包括“出版者、编者、记者,或与报社、杂志社或其他周期性刊物社相联系,或受雇于报社、杂志社或其他周期性刊物社,或受雇于广播电台或电视台的人”;《德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项第5款规定记者拒证权所保护的对象为:“因职业原因参与或者曾参与媒体刊物、无线电广播、影视纪录片或者在信息交流服务中参与指导或促成观点形成的筹备、制作或者发行人员。”国内大多数学者则基本采纳记者功能说,并主张博客等网络记者也能享有拒证特权。

学者高一飞在《论记者拒证权》中介绍了美国的拒证法,“记者”应当包括“出版者、编者、记者,受雇于报社、杂志社或其他周刊社的人员,受雇于广播电台或电视台,与报社、杂志社或其他周期性刊物社紧密联系的人员等。”但还有学者主张从广义上来界定享有记者拒证特权的主体范围,如张其武在《简议我国新闻记者拒证权的构建》、孙靖洁在《论新闻拒证权在我国的确立》中认为,除了一线记者之外,编辑人员和媒体主管人员等也应该被纳入记者拒证特权的主体范围,因为这些工作人员从事相关策划和组稿工作,很可能知晓信息来源。冯建华基于中西比较的视角,在《新媒体环境下记者拒证权的伦理困境与核心问题》中认为,新媒体环境下记者拒证权的主体应该是活跃于相对固定的新媒体平台,向广大受众持续发布新闻信息或言论,以公共传播为目的的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传播者”。它既涵盖能够承担法律责任且具有编辑控制权的媒介组织,又包括各种媒介平台上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传播个体。

(三)记者拒证权的适用范围及程序

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不署名的消息源被称作民主的安全网,也是良心的庇护所,但同时,它也是那些懒惰、马虎的记者的拐杖。”因此其适用的范围及程序是记者拒证权文本研究和法制构建中的核心问题。我国目前三大诉讼程序都没有关于证人拒证权的相关规定,作为立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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