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华农险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育肥猪养殖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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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险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所涉及到的保险合同由投保单、投保分户清单、保险单、承保分户清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从事育肥猪养殖的农牧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按饲养批次存栏数投保,不得按年计划饲养量投保。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单个养殖农牧户每批次存栏育肥猪养殖头数在50头以上(含)的,可以自行投保;单个养殖农牧户每批次存栏育肥猪养殖头数不足50头的,应当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牧民投保。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育肥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育肥猪”),投保人应将每批次符合下述条件的育肥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该品种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二)体重10公斤(含)至100公斤(含);

(三)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卫生防疫规范,位于非传染病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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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非行洪区;

(四)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五)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经保险人和畜牧管理部门验体合格。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所导致的保险育肥猪死亡,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重大病害: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疾病、疫病;

(二)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三)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育肥猪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赔

偿责任: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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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二)圈外死亡,淘汰宰杀;

(三)冻饿、中暑,互斗致死。

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育肥猪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死亡的;

(二)运输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保险育肥猪的死亡;

(三)体重在10公斤(不含)以下的仔猪;

(四)保险育肥猪因病死亡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

(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育肥猪的保险金额基本按当地饲养一头100公斤育肥猪总成本的六成确定,每头育肥猪的保险金额为800元,保险费率为5%。

保险费=每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头数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通常为一个育肥周期,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保险育肥猪在保险期间内部分或全部出售、宰杀的,该部分或全部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第九条设20天疾病观察期,从保险期间起始之日零时起至第二十日二十四时止为保险育肥猪的疾病观察期,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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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日零时起至保险单载明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育肥猪,不再设定疾病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保险人应当严格按照第三条的规定审核确认保险育肥猪的投保数量。本保险合同一经生效,保险人不得以保险育肥猪不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而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拒绝赔偿。

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对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与观察期”、“赔偿处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章节中约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人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分户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人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及保险凭证。保险单及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由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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