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华农险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地方财政桑蚕养殖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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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险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地方财政桑蚕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殖场(户)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养殖技术符合当地丝绸公司技术部门蚕养殖技术管理要求;

(二)蚕室应符合桑蚕饲养要求建造,蚕室、蚕具应按当地丝绸公司要求定期彻底消毒。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桑蚕,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桑蚕”):

(一)桑蚕品种是当地丝绸公司推广并发放的蚕种;

(二)桑蚕经当地丝绸公司验明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桑蚕死亡或灭失的,且损失程度达到1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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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毒、疾病。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二)水污染、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国家行政或司法行为;

(四)盗窃、其他动物伤害。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饲养非当地丝绸公司发放的桑蚕种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二)因蚕种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任何损失;

(三)一切间接损失和费用。

第七条本保险条款其他条目中约定的不承担、免除或减少保险责任的部分,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每张蚕种保险金额为500元,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每张蚕种保险金额(元/张)×保险数量(张)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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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以桑蚕的单个养殖周期为限,即从收蚁起至桑蚕上蔟结茧采售时止,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日期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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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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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蚕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丝绸公司及蚕茧站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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