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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非劳动法的特点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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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海英饶琼
[摘要]新南非劳动法既继承了种族隔离前的劳动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同时又摒弃了其不适于新南非社会发展和团结的法律法规。纵观新南非的劳动基本制度与体现的精神,可以发现新南非劳动法体现以下几个特点,即具有典型的混合法特色、司法实践中的“遵循先例原则”,以及调整对象的复杂性。研究新南非劳动法的特点对于理解和总体把握新南非劳动法律基本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它也是我国外国劳动法研究和比较法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关键词]南非;劳动法;混合法;遵循先例
DF11:A:1672-8653(2015)07-0057-04
[作者简介]肖海英,女,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外国法律史、非洲法、法律文化(贵阳贵州,550025);
饶琼,女,湖南城步人,湖南邵阳城步县人民法院,研究方向:经济法(湖南城步,422500)。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南非劳动法研究:历史、制度及个案评析”(项目编号:13BFX138)、2013年度贵州财经大学引进人才科研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新南非劳动法与世界各国劳动法的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大体一致,也经历了萌芽时期、形成时期和发展时期。新南非独特的历史背景使得新南非的基本法律体制与南部非洲其他各国一样具有混合法的特点,各种族和民族的混合生存也使得劳动法的内容丰富多彩。综合而言,可以概括其特点为具有典型的混合法特色、司法实践中的“遵循先例原则”,以及调整对象的复杂性。了解和掌握新南非劳动法的特点对于研究新南非劳动法律的基本制度和精神非常重要,它也是我国外国劳动法研究和比较法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现展述如下。
一、具有典型的混合法特色
在南非殖民历史时期,随着荷兰和英国殖民者的入侵所带来的法律移植,促使南非法律体系出现本土法、罗马-荷兰法和英国法相融并存和发展的情形,南非因此最终成为司法领域适用混合法的典型非洲国家。作为南非混合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南非劳动法律部门,也必然呈现出混合法的特色。1996年南非新宪法对其数百年来形成的混合法格局作了高度的肯定,它规定:“权利法案不否认由普通法、习惯法或法律所承认或授予的任何其他权利与自由的存在,只要它们与权利法案相一致。”[1]
南非劳动法中有关劳动雇佣方面的基本理念最初来源于罗马-荷兰法,这是因为荷兰殖民者对南非的入侵早于英国,且罗马-荷兰法在南非的移植和本土化也先于英国普通法,正如班尼·乔丹在《雇佣关系》[2]中指出,“南非雇佣合同的概念与基本原则是建立于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自由和平等的理念之上的,即它是根深蒂固地建立于罗马-荷兰法之中,而在英国,这种类似的概念是在18世纪期间才开始出现的。此前,雇佣关系的处理既可以适用人法,也可以适用制定法,而制定法往往适用于特定的工业及特定阶层的人,如那些被雇佣从事农业或者畜牧业、技师或者矿工的人。因此雇佣法的适用范围不是由该人的雇佣合同的类型决定,而是由他的工作性质决定。”
19世纪初期,在处理雇佣关系问题时,南非法院往往会因为罗马-荷兰法对相关问题规定的不明确而采用英国法,如替代责任。然而,当罗马-荷兰法对相关事项的处理没有作出规定之时,如雇员承担忠诚和胜任工作的默示义务。在这些情形下,法院通常会致力于通过将英国法纳入罗马-荷兰法的基本原则中以寻求证明采纳英国法的规则的合法性,所采纳的主要是关于物的租赁权的规则。但是如果罗马-荷兰法中的相关原则兼具清楚明了和公平之时,特定英国法的规则也会被拒绝采用,譬如英国法中关于生病期间雇员工资的丧失和支付规则的规定就比较详尽。19世纪中期以后,南非兴起了轰轰烈烈的工业革命,矿业的开采需要聚集大量的资本和劳动力。因而新的劳动雇佣问题和新的劳动关系问题不断出现,大量的劳动关系导致了劳动立法的产生。为解决南非工业化初期的劳资关系问题,英国殖民统治者规定劳动领域的任何雇佣关系的处理、劳工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和纠纷处理均适用英国普通法。例如普通法的默示条款主要针对雇员,即雇员对雇主的合法指示具有顺从义务、忠诚义务、注意义务,以及合理效率或能力的义务。而雇主应当承担接受雇员服务的义务、提供雇员合理、健康和安全的工作条件的义务,以及给予雇员酬劳的义务,等等。这些关于雇佣自然属性的普通法默示条款清楚地表达了对社会和经济的设想。[3]为弥补普通法在适用中的不足,在工业革命后期,南非也制定和颁布了专门的劳动法规。
1910年南非联邦成立之后,随着劳动立法的逐渐增多,制定法也成为劳动雇佣关系处理的重要法律依据。因为劳动法被称为保护性立法,其主要目标是平衡雇佣关系内在的不平等的协商谈判权力。私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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