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保险(2021 版)条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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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保险(2021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依法设立的家用汽车产品的销售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家用汽车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已经正式向被保险人提出修理、更换或退货要求,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修理、更换或退货责任而产生的相关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责任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二)被保险家用汽车产品用于竞赛、测试、教练;

(三)被保险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

(四)被保险家用汽车产品未经检验合格;

(五)被保险家用汽车产品里程表遭更换、修改或未连接,致使无法确定被保险家用汽车实际行驶里程数;

(六)被保险家用汽车产品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七)消费者索赔时已经超出三包凭证上明示的三包有效期、包修有效期限。

第六条因下列原因或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火灾、外界物体坠落、倒塌、他人恶意行为及其他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

(二)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污染(含放射性污染);

(三)使用遭污染的各种油料、燃料;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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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保险家用汽车产品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犯罪行为;

(六)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家用汽车产品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驾驶人未按照机动车生产商在车辆使用说明书或操作手册中要求的程序或方法正确使用、维护、修理被保险家用汽车产品的行为;

(七)被保险家用汽车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的行为;

(八)被保险家用汽车产品被水淹、浸水或泡水等类似原因;

(九)任何因污染、过热、缺乏冷却剂或润滑剂、或因油黏质沉淀、油路阻塞等原因所致机械性故障;

(十)因生锈或与气候有关因素造成的腐蚀所致的机械故障;

(十一)任何因未使用、存放过久、或存放场所不当因而周围环境造成材料变质、锈蚀等原因(如鸟粪、树汁、酸雨、飞石、盐害、化学物质、落尘等);

(十二)消费者购买家用汽车产品时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但非由上述瑕疵原因所致损失不在此范围内;

(十三)缺少定期保养记录,并因此导致损失原因无法确定;

(十四)机动车生产商或零部件制造商的产品召回、免费零部件淘汰更换等行为;

(十五)有证据表明同一品牌型号或同一批次的被保险家用汽车产品存在相同或类似质量问题。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罚金、罚款及惩罚性赔偿;

(二)被保险家用汽车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的损失;

(三)在未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认可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产生的费用;

(四)故障发生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家用汽车产品,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被保险家用汽车产品正常使用所产生的损耗,或者任何的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精神损害、贬值等无形的损失;

(六)被保险家用汽车产品发生故障时造成的本车财产损失、车上人员人身伤害或第三者财产损失、人身伤害;

(七)三包凭证上明示的主要零部件和易损耗零部件种类和范围之外的任何零部件的修理、更换费用;

(八)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故障损失和费用;

(九)应政府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而采取的检测或更换零部件的费用;

(十)为确认故障而发生的检查、拆装机动车的费用;

(十一)因修理或更换被保险家用汽车产品须向国外订购而衍生的空运费、加急运费、其他特别运费;

(十二)修理或更换后超过被保险汽车产品原有功能的任何费用;

(十三)任何衍生的费用,如道路救援费用、代步车费用、违反交通规则所致罚款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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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附带损失、财务损失或因此增加的租车费用、营业损失等;

(十四)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第八条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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