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2016.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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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1、古代:《汉莫拉比法典》、《十二铜表法》2、中世纪:欧洲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英国的《自由大宪章》3、近代:法国《人权宣言》、美国的宪法、英国的《权利法案》、前苏联的《苏俄刑事诉讼法典》及具有代表性的法国的《法国治罪法》4、二战后:人权保障的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二、外国刑事诉讼模式的基本类型阶级本质历史类型:结构形式历史类型:奴隶制刑事诉讼法弹劾式刑事诉讼封建制刑事诉讼法纠问式刑事诉讼资本主义刑事诉讼法辩论式刑事诉讼(一)弹劾式诉讼代表法典:古罗马《十二铜表法》,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特点:1.刑事诉讼由个人提起。2.原告与被告的法律地位形式平等,以言辞辩论的方式进行。3.法官处于消极的仲裁者的地位。4.审判一般当众公开并以口头形式进行。5.实行神示证据制度。(二)纠问式诉讼代表法典:1532年德国的《加洛林纳法典》,1857年的《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特点:1.国家依职权积极、主动地追究犯罪。2.控诉与审判职能部分,集于法官一身。3.原、被告都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4.审判一般秘密进行,刑讯逼供和极端残酷的刑罚方式普遍采用。5.实行法定证据制度。(三)辩论式诉讼辩论式诉讼分为大陆法模式、英美法模式、混合法模式。大陆法模式代表:德国、法国。英美法模式代表:英国、美国。混合法模式代表:日本、意大利。1、大陆法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特征:(1)侦控机关享有较广泛的权力,被追诉人权利受限。(2)实行起诉法定主义,检察官基本无自由裁量权。(3)法官处于积极、主导和指挥的地位。2、英美当事人主义(对抗制)诉讼模式特点:(1)被追诉人有较多的诉讼权利,能与侦控方相抗衡。(2)实行起诉变更原则,控诉方有较大自由裁量权。(3)法官消极居中裁判,审判进程由控辩双方推动。3、混合式诉讼模式(1)吸收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制诉讼特点,在诉讼中注重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加强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2)保留职权主义的某些特点,肯定法官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证据的权力,注重发挥法官在调查案件事实方面的主观能动性。4、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取代法定证据制度而建立,产生于法国。特征:法律不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运用证据的规则。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争议事实的认定,由法官和陪审员自由判断。法官或陪审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信念称作“心证”,“心证”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叫作“确信”。法官或陪审员只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来判证据和认定事实。第二节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公元前2600年—1840年,中国有刑事诉讼活动,但无完备刑事诉讼制度立法及制度。基本特征:1、司法和行政不分,司法附属于行政;2、民刑不分、诸法合体,无单独的诉讼法;3、控、审不分,纠问式诉讼,刑讯具有法定性;4、以儒家伦理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最高原则5、有慎刑狱的司法精神二、清末刑事诉讼制度清末,基于修律救国之目的,清政府成立修律馆。沈家本、伍廷芳等修律大臣借鉴、引进日本诉讼法,制定刑事诉讼法。此举具有划时代意义,使程序法首次登上中国法制舞台。沈家本(1840—1913)三、北洋军阀及国民党政府时期刑事诉讼制度北洋军阀继承了晚清变法的成果,制定《刑事诉讼条例》,效仿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大量判例作为审理依据。国民党在北洋军阀《刑事诉讼条例》基础上,制定《刑事诉讼法》;引进了许多西方先进的诉讼原则、程序和制度。但因战乱和维护国民政府统治,抛弃普通程序、普通法院和之前的诉讼制度成果,代以特别法和特别程序,诉讼法制遭受极大的破坏。四、新民主主义时期刑事诉讼制度不同时期,颁布了许多有关的法规:广州国民政府1926年:《国民政府司法部组织法》、次年:《参审陪审条例》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1939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制度1、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国人大法工委,以196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为基础,于1979年提请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2、1996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的起草工作,并提交第八届全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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