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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检律关系构建路径研究.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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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检律关系构建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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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维凯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也为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思考的展开提供了一个绝佳的契机。在“以审判为中心”语境下构建新型检律关系需要借助历史和规范两大视角,并以此二者为原点追溯检律关系,藉此得以还原检律关系的产生、发展、挫折和进步的双螺旋结构。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得以窥视检律关系的痼疾在于以下诸端:司法理念相对滞后、客观义务的未完全落实、监督观念尚未理顺、工作机制尚未健全等。基于检律关系之未解病因并进而探讨二者未来努力之方向就可以顺势而下,取得突破性进展。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检律关系;检律平等;检律合作

一、检视:基于历史和规范视角的检律关系演变路径追溯

在“以审判为中心”语境下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历史与规范两大视角可以为相关思考的深入提供有益的资鉴。前者突破国界和法域的束缚,主要是在对不同历史阶段的诉讼模式沿革的分析中进行;后者则以我国涉及检律关系构造的法律文本的演变为考察对象,利用规范之间的冲突与契合开展对比研究。

1、追溯视角一:诉讼模式沿革之路径

在纠问式诉讼模式中尚未有检察官和律师的角色,然而这并不妨碍从对其考察的过程中把握检律关系的发展脉络。因此,纠问式、职权主义以及当事人主义三种诉讼模式将为这一视角下的考察提供路径支撑。

1.1检律缺位:纠问式诉讼模式下的状态

新中国成立至1979年的30年间,对旧社会律师制度的摒弃以及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废止使得律师辩护一度处于“空白期”,囿于检察官制度和律师制度尚未形成,作为诉讼力量制衡的检律关系虚无难以避免。行政司法一体的权力极端集中当属纠问式诉讼的最主要特色。加之这一时期各类整治社会治安的“严打活动”,对权利的救济和保护似乎惟有在被追诉者所享有的微弱无力的辩解和控审合一的审判官强大攻势的夹缝中才能偶然寻得侥幸的机会。从某种层面检视,辩方的显然无力状态甚至影射到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之前的司法活动中。

1.2检律失衡: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的检律关系

检察官制度滥觞于纠问式诉讼模式向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转型期。职权主义模式下控辩审三方的经典组合“吸取了纠问程序中国家、官方对犯罪追诉的原则,同时又保留了中世纪的无告诉即无法官原则,并将这两者与国家公诉原则相联结,产生了公诉人的职位:检察官。”1受限于立法的缺陷和传统势力的影响,律师在代表强大的国家公权力的检察官面前难以实现实质性的抗衡,这譬如越级别的拳击比赛,一方使出浑身解数也难以挽救起点的力量悬殊。检律失衡成为这一时期检律关系的真实写照。

1.3检律对抗:当事人主义模式下的检律关系

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与施行为检律关系步入正轨吹来了东风,随后于1997年正式实施的《律师法》也进一步助推了检律对抗的生成。就刑事案件对抗性而言,被追诉人在这一诉讼模式中获得了当事人地位;从检律双方的平等性而言,“当事人”席位上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权的检察官也变得更为谦逊。检察机关更趋于人格化的背后是源于代表辩护力量的律师权的扩张,并对控方形成了有效的制衡和对抗。这一阶段的检律双方拥有更为平等的话语权,有效的合作甚至能够在双方恪守法律和尊重事实的基础上行进。

从纠问式诉讼模式的兴废到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各自成为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诉讼结构,期间检律关系亦历经从缺位过渡到失衡,失衡之后调位到对抗,进而走向合作的演变进路。

2、追溯视角二:法律规范承继之路径

2.1相关法律文本关于律师权利的规定

在所有关于检律关系的法律文本之中,《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当属深刻影响检律关系最为基础、最为重要的两种法律文本。而对检律关系的审视[来自www.Lw5U.com],最终还是要回到对检律力量的对比考察立场上来。笔者绘制出涉及检律关系研究的律师权利对照图如下。

如图所示,由外到内按照颁布顺序将三部《刑事诉讼法》文本规范进行一一比对,我们可以清晰的观察到,律师享有的权利由最外围1979年《刑事诉讼法》期间的严重缺失到中间部位1997年《刑事诉讼法》时期的小范围补充,再到最内核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相对丰满,律师权利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律师权力也由最初的外围分散零碎渐变为愈发集中。我们可以得出,刑诉法的立法沿革史,也正是律师权利在细化中的同时得以强化的过程。

无独有偶,展现在《刑事诉讼法》上的规律在律师执业相关规范上也能得以完全地体现,详情见图2。

遵循三部律师规范的颁布时间,由外到内观察图2,图2呈现的规律与图1具有惊人的相似性。从最外围80年代《律师暂行条例》的制定到中环1997年第一部《律师法》的出台,立法并未对律师权利的享有和行使给予实质性的规范指引;这种不适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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