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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

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

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固定资产的具体折旧方法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固定资产的一个重要属性,就是使用期限长,其效益的体现是一

个长期的过程,不是一次性实现其效益的,也就是说固定资产的成本

是逐期分摊,转移到它所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劳务中去,这也符合

企业所得税中收入与支出配比的原则要求。所以,固定资产需要按照

规定计提折旧,以确定企业所实际发生的成本。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

法没有作直接规定,而只是笼统的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规定得

相对较为详细: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

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

算折旧。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

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

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需

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

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与原内资、外资税法关于固定资产折

旧方法的规定相比,本条取消了预计净残值最低比例的规定,以及将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式统一规定为直线法。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准予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只能是按照直线法计算的

折旧。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很多种,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

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确定固定资

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直线法)、工作量

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变更。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也是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应

当采用直线法计算;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

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考虑到收入与支

出配比原则的要求,直线法一般也能真实反映不同类型企业的生产经

营活动实际情况,而改变折旧方法要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也不太现

实,可操作性也不强,况且只要确定一个规则统一适用于所有企业,

对企业来说相对是公平的,所以本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按照直线

法提取的折旧,准予扣除,按照其他方法计提的折旧,应该根据直线

法重新调整后,才准予扣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不可以采取其

他折旧方法,在会计上,企业根据自身的特殊情况,仍可以采取其他

折旧方法,或者同时采用直线法和其他折旧方法,只是采用其他折旧

方法计提的所谓折旧,在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得不到税务机关

的承认的。直线法又称平均年限法,它是指按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平均

计算折旧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相等,其计

算公式为,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

限。采用这种方法,最大优点是计算简便,有利于税收征管。

二、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具体时限。

企业计算折旧的起始时间是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实际发生原则,固定

资产只有实际投入使用时,才发生实际的支出,才允许开始计提折旧。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

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

起,停止计算折旧。本条沿用了这一规定。之所以规定固定资产按照

投入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这主要是考虑到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时的

时间往往不是月份的开头,不太容易计算和操作,而且计提折旧起算

时间的早晚,只是涉及纳税递延问题,并不影响固定资产的总折旧额,

对企业的影响也不是很大。所以,本条规定计算折旧的起始时间为固

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相应的停止计算折旧的时间也为固定资

产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开始和结束时间前后对应,便于操作,对企

业来说也是公平的。

三、预计净残值的确定。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

预计净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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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教师,长期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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