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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怠于清算的民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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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

摘要:《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怠于清算的连带清偿责任,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公司不经清算就退出市场的现象。由于连带责任突破了股东有限责任,因而在适用时应十分严格。只有在解散清算中,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财产、账册等灭失,无法清算时,才需承担连带责任。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竞合时,依据债权人最大限度公平清偿原则,优先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准确解读股东怠于清算的责任,才能更好发挥解散清算制度的价值,使得公司有序退出市场。

關键词: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连带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义务的理论基础

1.1清算义务人

清算义务人,是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后依据法律及时启动清算程序的主体。清算义务人不同于清算人,前者义务是启动清算程序、组织公司开始清算,而后者主要是在成立清算组后履行具体清算事务。当清算义务人直接担任清算人清算事务时,存在竞合。《民法总则》第70条界定了清算义务人,公司法第183条仅规定了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但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赋予股东清算义务。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是股东。

1.2清算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履行的清算义务包括:依据《公司法》第184条在法定期间内成立清算组启动清算程序,和妥善保管公司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如果股东在解散事由出现前未妥善保管致灭失的,要么因公司无财产而导致清算没有意义,要么因公司无账册等重要文件而无法查清公司财产状况,进而无法清算。

2股东怠于清算造成公司无法清算的界定

2.1《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1款和第2款

第1款规定了成立清算组和第2款的怠于履行义务都属于清算义务内容,区分二者在于是否造成了无法清算的后果。第1款中由于财产损失范围能确定,因而股东在损失范围内赔偿;第2款中由于缺乏账册文件无法查清资产,公司无法清算,股东不作为造成的损失难以确定,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2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

怠于清算指股东在法定期间内不履行、拖延履行、其他股东请求后拒绝履行成立清算组以启动清算程序,或未妥善保管公司财产、账册资料的行为。为了防止债权人滥用诉权,如果股东能证明自己已经为启动清算程序或保管好公司账册、财产等作了积极措施,那么就不认定为“怠于履行义务”。在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股东即使未参与管理,也要履行清算义务。但对不掌控公司账册且未参与经营管理的小股东而言,与大股东一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极不公平的。连带的基础是《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当小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时,才需连带。小股东能证明自己不是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且没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由于没有清算义务的前提,不履行清算达不到“滥用”的程度,则不属于《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4条的“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是故无需让小股东连带清偿。

2.3无法清算的界定

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第一、公司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相关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纪要》第28、29条规定:股东未成立清算组启动清算程序,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清算。在清算中发现公司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查清公司财产状况,或者相关人员下落不明的,认定无法清算,裁定程序终结,权利人依据裁定追究股东责任。因此,在强制清算程序中,法院以无法清算为由作出的终结裁定,视为公司无法清算。至于股东无法联系、下落不明的,只影响送达方式,不违反民诉法第119条“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第二、责令清算但不履行。在(2010)苏商外终字第0068号判决中,法院判决要求股东清算而股东未清算。在(2010)丰民初字第11248号判决中,工商机关责令股东清算而股东未清算。上述案例中,法院均以公权力机关已责令股东履行义务而股东未履行为由,认定无法清算。

3股东承担的民事责任

3.1责任性质

法律责任与法定义务和救济权相对应。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侵害了权利人的权利时,那么由合法行为构建的常态法律关系就转变成以救济权和法律责任为内容的特殊法律关系。权利主体获得救济权,义务主体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清算是法定义务,公司解散后如果股东怠于履行侵害了债权人权利,就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清算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启动清算程序是法定义务,不存在不履行义务的合理情形。因为是法定义务,那么清算义务人应预知到其不履行清算义务产生的法律后果,这是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立法根据。因而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侵犯了债权人的财产权益,符合侵权行为特征,需要担责。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公司法》第20条的公司人格独立,公司解散后未注销之前,法人人格仍存在。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的,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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