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房屋买卖合同(精选2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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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房屋买卖合同(精选29篇)

简易房屋买卖合同(精选29篇)

简易房屋买卖合同篇1

出卖人:

【证件类型】身份证【证件号码】

地址:

买受人:

【证件类型】身份证【证件号码】

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菏泽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方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公平、自愿、公正、协商全都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状况

(一)出卖人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为【楼房】,坐落于:,该房屋所在楼层为层,建筑面积共平方米,房屋附属设施含【贮存室】平方米【车库】平方米【车位】及装修不行拆卸部分。

其次条房屋权属状况

(一)房屋产权证明

1、该房屋现没有办理全部权证。

2、商品房买卖合同号:(以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

(二)该房屋性质为商品房;

(三)房屋的抵押状况为无。

(四)该房屋的租赁状况为无。

第三条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资金划转方式

(一)经买卖双方协商全都,该房屋以套计价,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元整(¥元)。

(二)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支付人民币元整(¥元),付款以收据为证,余款元整(¥元)作为过户的保证金,待过户完毕之后另行一次性支付,付款以收据为证。划转方式:买受人支付定金的方式为直接支付给出卖人。

第四条房屋产权及详细状况的承诺

本合同中该房屋的权属证明由出卖人供应并保证真实有效,出卖人承诺和保证该房屋在交易过程中无任何产权权属纠纷或债务纠纷,不涉及民间借贷,不涉及查封,不涉及(第三方)诉讼。如该房屋存在共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出卖人保证此交易已告知和取得共有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同意,并自行清理。如因出卖人缘由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或发生的一切法律及经济纠纷的,由出卖人及本合同签署人担当相应的法律及违约责任。

出卖人保证已照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状况和相关关系,本合同及附加协议中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伴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对出卖人出售的该房屋详细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屋。

出卖人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已纳入本合同及附加协议的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第五条房屋的交付

在本房屋交付之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全部费用由【出卖人】担当,交付日之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担当。

出卖人应当在(商定时间或商定条件)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第1、2项手续:

1、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详细状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房屋买卖合同》及附加协议中所列物品;

2、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第六条权属转移登记及税、费相关规定

(一)买卖双方同意,应于本合同签署后(商定时间或商定条件),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办理转移登记所发生的交易费、登记费、测验费、评估费、契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一切由过户产生的费用【买受人】【出卖人】各担当50%。

(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根据国家及菏泽市的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买卖双方同意,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的担当以商定为准。

(三)本房因拆迁产生的安置费及利息归【出卖人】全部。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缘由需缴纳新的税费的,由【买受人】【出卖人】共同缴纳。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定金责任

交付定金后,出卖人不论以任何缘由提出终止合同,应双倍返还买受人所付定金;买受人不论以任何缘由提出终止合同,买受人所付定金归出卖人全部。

(二)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行抗力外,出卖人未根据第六条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根据逾期时间以下列方式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第六条商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7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连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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