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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权更迭频繁的魏晋南北朝,中国古代的法制竟得到很好的

完善

导语

魏晋南北朝,又称三国两晋南北朝,长期的封建割据和连绵不断

的战争,导致政权更迭频繁,这一时期,我国的文化受到了冲击,与

此同时,我国法制发展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今天笔者带大家一起了解魏晋南北朝时期,我国法制的发展发展

的特点,形成的原因以及其在我国法制上的特殊历史地位。

一、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发展情况

1、三国时期

三国时期,魏蜀吴三足鼎立,在基本沿袭汉朝的法律是同时也结

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有所创新。其中蜀国以汉朝正统自居,基本沿袭汉

制,并且在蜀汉建立初期,即由诸葛亮等人来制定《蜀科》。在其后

诸葛亮诸葛亮主主政时期,政时期,科教严明科教严明,更是,更是提出提出以法以法治治蜀蜀的的主张主张,,陆续陆续制制定定

法法检检、、科令科令、、军令军令等等篇目篇目,史称,史称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

而劝诫明而劝诫明也也。同样,吴国也基本沿用汉制,但也在孙权的主持下对法

令有两次较大的立法活动。

三足鼎立

而在三国中,魏国的法制发展最为突出。从立法上来看,魏国制

定的《新律》是三国时期最重要的立法活动,魏律在篇目上相比汉律

大为精简,同时在体例上也做出了重大变革,将《具律》改为《刑名》

置于律首。与此同时,魏国在刑罚改革和司法制度方面也都较前朝有

所创新。

2、两晋时期

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史称《泰始律》。该律又经张

斐和杜预作注释,与律文一起通行全国。《晋律》无论是从立法技术

还是立法内容都有较大的进步,例如,晋律从刑名中分出《法例》篇,

完善了刑法总则的内容;首次将法制列入律典,成为我国古代法律儒家

化的重要标志。《晋律》为东晋和南朝沿用,是魏晋南北朝时期施行

时间最长的一部法典,影响深远。

3、南北朝时期

南北朝时期,我国北方地区政权更迭频繁,因此北朝的立法活动

也相也相对对较较多多。北魏。北魏孝孝文帝时期文帝时期根据根据汉律,汉律,参酌参酌魏晋律经魏晋律经过过综合比较,

取取精用精用宏宏,集当时律典之大成,制定颁布《北魏律》,在刑名、罪名

和刑罚原则等方面都有新的发展。北魏后来分裂为东魏和西魏,东魏

制定《制定《麟趾格麟趾格》,》,西西魏魏编订编订《大《大统式统式》,》,使得使得格格和和式式成为隋唐时期

重要的法律形式。

北齐建立后,以北魏律为基础编成《北齐律》十二篇,并且首创

《名例律》,进一步的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使得律典的结

构更加规范。十二篇的律典体例也代表了当时法典编纂技术的最高水

平。并且《北齐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即后来十恶重罪的前身,

丰富了传统法典的内容。与此同时,《北齐律》在首次确立了死、流、

徒、杖、鞭的封建制五刑。后来的北周仿《尚书》制定《大律》,较

为繁复,为后世所弃。

南朝的法律基本沿用晋律,变动较少,虽然也有编律等立法活动,

但由于统治集团并不重视,固步自封,因此与北朝相比较为落后。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发展的特点

1、在法典编纂上立法频繁、形式多样,体例简洁新颖

魏晋南北朝时期政权更迭频繁,法典众多,形式多样。从早期魏

晋时晋时期期沿用沿用汉汉律律中中律律令科比令科比的立法形式,到后来东魏制定的《麟趾

格》和西魏制定《大统式》,既有对秦汉以来法律制度的传承,又有

自己独特创新。

在法典的体例上则有了重大的进步,一方面删繁就简,针对纷繁

复杂的汉律进行大幅度的删减,从汉律60篇经过历代删减到最后形成

12篇的法典体例,并为隋唐所取法。另一方面,对法典体例进行改革,

突出法典总则的作用,进一步理顺了法典篇目之间的内在逻辑,同样

影响深远。

魏晋南北朝

2、在立法技术和内容上推陈出新

得益于魏晋南北朝时期我国传统律学的发展,魏晋南北朝时期在

立法技术上也有很大的进步。《晋律》对以前的律令进行精简,使得

律文和字数均较汉律大为精简;同时将律与令分开,明确同时将律与令分开,明确律以正罪名,

令以存事制令以存事制,解决了汉律以来律令混杂、矛盾的局面;增加律注,便于

法律的理解与使用等。

其后的《北齐律》也以其后的《北齐律》也以科条简要科条简要著称。在立法内容上也推陈出

新。一方面,将儒家的精神和礼法融入立法之中,例如《晋律》首次

将服制入罪,《北齐律》确立了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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